-
Desperado 2020-09-25 09:25:23 | 四川省 土建结算 | 1096查看 1回答
关于定额计价结算编制事宜
各位大神:
请教一下,四川省的项目以下浮率投标,合同明确约定如下:
1、以政府出具的财政评审价下浮0%,作为本合同的合同价;
2、建安费的计价规则参照15定额,四川省造价信息等;
3、建安结算价的编制,明确约定参照15定额、四川省造价信息,以施工图、签证变更为基础独立进行编制。
由于中标甚至主体施工完成后,财政评审价仍未出具,且财政局不愿意进行核对,并一再强调只是一个预算,所以财评价的很多项并不能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我们想按照上面第3条,重新编制定额,组结算价,不知道这个做法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政府文件或者法规规定,谢谢各位的帮助。
全部回答 (1)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结算的编制依据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来编制,至于组价合同的专用条款的结算原则一定会说清楚,按照合同执行就行,合同是法定文件
2020-09-25 09:28:15
还有0条追问正在审核中,请稍后回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