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单位清单子目没做的怎么核减

    比如说屋面防水附加层清单里套了防水附加层,可是实际施工方没做,能不能直接在这个清单里把附加层的定额减掉,这样改变了综合单价行不行。还是在清单下面套另外一个防水附加层定额倒扣。

    还有一种情况是 如果施工方的防水附加层做了但是做的没有当时清单子目的定额多,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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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项没做的内容,单独做减项处理,最好不要动原来的综合单价。

    2021-01-01 09:15:59 


  • 附加层一般包含在巻材防水子目中,综合考虑的。如果需单算,且甲方通知不做,按清单特征变更处理。

    首次提交 2021-01-01 09:17:41  最近修改2021-01-01 09:17:42 (修改过1次)

  • 你好:固定单价是不能修改的,这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

    2021-01-01 09:17:59 

  • 我理解你作为审核方或者甲方的立场,但是固定综合单价不能随便动,附加层是人家综合考虑后的报价,报多报少是施工单位的事,现在报多了,可能人家没有做那么多,或者没做(没做是不可能的,附加层肯定有,只是搭接多与少的问题),你需要扣,如果当初人家报少了,比如当时没考虑附加层的工程量,现场按照图纸施工,搭接10cm,结算时人家要求增加,甲方和第三方是不会同意调增单价的,因此,综合考虑附加层之后签订的固定综合单价不能修改。

    作为审核方,对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应该是从两方面入手核减:1、工程量(图纸上有,现场没有做)。2、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不符的,可以调整单价。

    2021-01-01 09:44:21 

  • 综合单价不要变动,插入清单项定额工程量取负,就扣减了。

    2021-01-01 12:45:4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六部分关于合同文件构成表明: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都不属于合同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依据应该来源于合同文件。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单价合同的定义,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才是对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及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作为综合单价产生的过程文件,对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承包方之间成立生效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括的合同文件内容,都是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的。所以这个问题如果需要对没有施工的工程量清单项进行扣减,应当按照投标人的投标单价进行扣减,与招标控制价无关。即便造价咨询单位认为这里可能存在不平衡报价,但根据之前的分析也应该理解,如果在清标过程中没有解决关于不平衡报价的问题,合同生效以后承包人是可以因此而获利的。


    2022-11-04 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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