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熟悉重庆市定额的朋友m

    乙方在投标时没有对水电进行单价调差,合同价为包干价(投标价下浮10%),结算时乙方要求对水电费进行价差补偿(水电费由乙方缴纳),按表计数总量进行调差,并且还要另收甲分包单位水电费及配合费,这合不合理呢(按重庆市定额解释按分包结算金额的定额基价取1.5%收水电和配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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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价包干,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补水电价差,那肯定是不应补价差的。再说这也是施工单位自己计算错误,其后果自然,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二、关于水电分包费,要看甲方与分包单位(是不是甲方分包出去的?如果是一般按下面的方式进行;如果不是,则为总包单位内部事务,与甲方无关。)是不是有关水电费的支付约定,如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则视为水电费已包含在施工单价中,由分包单位支付。至于水电费的计算方式有两 种:1、是安装水表、电表,按实际用水用电量,再加分摊的损耗量,按市价计价,支付。2、如果没有安装水表、电表,则按重庆的有关规定计取(按重庆市定额解释按分包结算金额的定额基价取1.5%收水电和配合费)。

    2008-11-28 16:41:44 

  • 这个不要说合理与不合理,只能双方谈

    2008-11-28 16: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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