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沟槽基础开挖

    ”在施工渠道时,由于施工工序的不同,清表土及土方开挖后,需把土方回填至U型槽指定的渠顶高程,再进行二次测量放线开挖沟槽基础,故由此产生二次开挖工序做出以下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给施工方计取二次开挖的费用吗,这样开挖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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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审计一方,具体应该看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计取的,这项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清单的土方开挖回填中的综合单价中,施工工序的不同,可不可以理解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开挖超过设计高程的错误,在重新回填至设计标高?具体根据合同来看,阐明自己的观点,汇报给甲方,看甲方的态度

    2021-07-19 09: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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