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造定2008(4)文调整的材料费,其风险范围如何确定?

    我们的一个工程,按2003清单计价规范投标并中标,投标书中计取了风险费用1%,后来因甲方的原因开工延误,恰逢08年相关的建筑材料价格涨幅很大,我方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按造价部门出台京造定2008(4)文约定3%予以调整部分材料费,后来甲方认为投标时的1%应予扣除,而我方认为不应该扣,请问应如何处理,有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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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书中计取的风险费用考虑的是什么风险?在投标文件里是怎么说明的?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又是怎么约定的?若不是材料价格风险的话,则不应扣除此1%的风险费用;若没有说明是什么风险,那么风险包括的内容应该有许多方面,不仅仅是材料价格风险,这样需要和甲方多多协商解决。;即便是材料价格风险那么由于甲方的原因工期拖延的时间有多长?文件调整是在什么基础上调整的?都包括什么材料,如何扣除则需要根据情况再与甲方协商解决。

    2009-04-08 17:44:02 

  • 同意以上两位的说法

    2009-04-08 16:48:42 

  • 如果是因为甲方原因延期开工而造成材料价上涨可以做索赔,跟1%风险费无关。

    2009-04-08 18:25:21 

  • 我的理解是应该扣除的,因为造价部门出台京造定2008(4)文约定3%予以调整部分材料费,是指调整基数是你投标时期的价格的3%调整,在投标时你已经记取了1%调整系数。如果不扣除你已经计算(1%+3%)=4%的系数。

    2009-04-08 14:15:45 

  • 应该扣除的,按2003清单计价规范,风险由双方共担,因为投标书中计取的风险费用1%后,一般包含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后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按造价部门文件3%进行调整,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应按3%调整,1%应扣除。

    2009-04-08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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