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内的清单取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风险的各种模版都是0,是否可以套用01定额取费?风险如何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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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参照01定额的,有调整变化。我把4、5、6、7号文都发上来,先解决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问题,再发一个关于风险费的东西,大家探讨一下吧。 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知)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 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的(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知) 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修[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二、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措施费分册》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相应费率乘以1.05系数计算。 三、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 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规 费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5-1 建 筑 工 程 人工费 24.09 5-2 市 政 工 程 26.50 5-3 庭院、绿化工程 20.19 5-4 地铁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22.89 5-5 通信、信号、供电、机电、人防工程 27.18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 场 经 费 定额 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15 建 筑 工 程 单层建筑 檐 高 16m以上 直接费 4.08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 宅 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筑 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装 饰 工 程 人工费 24.71 1-22 构筑物 高 度 10m以上 直接费 4.00 1-23 10m以下 3.39 1-24 钢 结 构 1.73 1-25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12 1-26 桩 基 础 3.47 1-27 仿 古 建 筑 4.25 1-28 安 装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上 人工费 28.52 1-29 25m以下 22.81 1-30 公共建筑 25m以上 32.32 1-31 25m以下 25.67 1-32 其 它 29.47 1-33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费 4.59 1-34 桥 梁 4.42 1-35 给 水 3.12 1-36 排 水 4.34 1-37 燃气、热力 3.64 1-38 绿 化 工 程 人工费 13.31 1-39 庭 园 工 程 直接费 3.56 1-6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直接费 4.04 1-7 车 站 3.33 1-8 轨 道 工 程 2.34 1-9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29.47 1-10 人防、机电工程 附表三: 企 业 管 理 费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2-1 建 筑 工 程 单 层 建 筑 直接费 4.06 2-2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4.01 2-3 25m以上 4.38 2-4 公共建筑 25m以下 4.08 2-5 45m以下 4.87 2-6 45m以上 5.24 2-7 装 饰 工 程 人工费 35.10 2-8 构 筑物 物 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m3以上水池 直接费 4.51 2-9 其 它 3.73 2-10 钢 结 构 1.73 2-11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87 2-12 桩 基 础 2.80 2-13 仿 古 建 筑 4.23 2-14 安 装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人工费 34.32 2-15 25m以上 38.97 2-16 公共建筑 25m以下 37.47 2-17 45m以下 43.69 2-18 45m以上 48.33 2-19 其 它 42.11 2-20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费 4.38 2-21 桥 梁 4.08 2-22 给 水 3.37 2-23 排 水 4.16 2-24 燃气、热力 3.73 2-25 绿 化 工 程 人工费 13.39 2-26 庭 园 工 程 直接费 3.58 2-1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直接费 3.69 2-2 车 站 3.91 2-3 轨 道 工 程 2.15 2-4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42.11 2-5 人防、机电工程 通知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2.2 2.3 3 其他项目 3.1 专业工程结算价 3.2 计日工 3.3 总承包服务费 3.4 索赔与现场签证 4 规费 5 材料暂估价价差 6 人工、材料、机械价差 7 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表-07(改) 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 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4.成品保护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5.工程水电费。 预算定额中建筑、地铁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及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 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6.高层建筑超高费。 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十三、《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风险费请参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的解读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 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今后,如果能在合同条款中就对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合理约定,变事后弥补为事前控制,这一矛盾就会得到较好解决。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出台了该指导意见。 笔者:请问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方面? 专家:该指导意见强调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风险防范和控制条款,是为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阶段采取的一种防范和控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凡今后依法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及超出幅度的调整方法。 2、明确了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强行约定单方承担全部风险,或对风险处理约定不明的解决方法。 3、要求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打足投资。 4、规定自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笔者:在该指导意见的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希望您能给出详细解释。如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对风险的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等应如何把握? 专家:首先,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指导意见已经给出了一个风险范围,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等八大类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及人工和机械。但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风险范围的约定不仅限于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风险范围。 其次,关于风险幅度的确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意见中规定用于计算变化幅度的价格以投标期和施工期对应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价格为准。其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p = (Cs – Ct) / Ct × 100% 其中:“p” 为价格变化幅度    “Cs”为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    “Ct”为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防止恶意低价竞标,待施工时再利用本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弥补报价损失的行为,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如果投标价格高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则以投标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则“Ct”应替换为投标价格。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双方必须约定风险幅度,当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双方应做调整。鉴于目前市场发展现状,我们建议风险幅度约定在±3%-±6%之间比较合理。 第三,关于调整办法,指导意见中分两部分进行了规定。一是对于材料和机械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为施工期双方认定的价格与计算变化幅度时的基准价格之差。在应调金额中,以双方认定的施工期价格为准,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未超风险幅度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二是对于人工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人工费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以上是对指导意见的解释,今后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还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我们还会及时出台相关解释说明,保证本指导意见能够平稳、顺利实施。 谢谢。

    2009-06-12 16:39:25 

  • 国家强制执行工程量清单的目的,主要是风险共享,价格竞争市场化,所以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风险取费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状况自主报价,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可以参考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2009-06-08 19:14:03 

  • 从09年5月1日起,要执行新的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的新费率了。至于风险,你要根据你们单位的自身情况及市场情况由企业自己考虑,这部分主要是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009-06-09 09:46:01 

  • 关于4.0内的清单取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风险的各种模版都是0,是否可以套用01定额取费问题,现在在《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第338~341上有,或从网上下载。风险看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按实际情况计取。

    2009-06-08 11:29:47 

  • 详见:1、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2、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2009-06-08 1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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