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原文如下: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其人工(省发布的人工单价减35.05元/工日)、材料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根据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尤其钢材、水泥其材料价格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的超出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应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问题1、黑龙江省最新发布的人工单价上哪找去?哪个文件上有?是多少? 问题2、钢材、水泥材料价格的调整是不是说施工期市场价格减去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然后进行取费? 问题3、清单计价调整材料差价放在取费表哪一条中?

    问题补充:黑龙江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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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问题1、黑龙江省最新发布的人工单价上哪找去?哪个文件上有?是多少? 问题2、钢材、水泥材料价格的调整是不是说施工期市场价格减去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然后进行取费? 问题3、清单计价调整材料差价放在取费表哪一条中?” 1、黑龙江省最新发布的人工单价定额站发布的文件中有,可以到当地的定额站去问, 2、你摘录的文件中所说的的钢筋、水泥材料价格的调整是指风险性费用调整,是指材料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例如合同规定的材料单价或合同规定的依据的信息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与你说的市场价格是有区别的;主要针对于08年中材料价格涨跌差价太大,部分企业承担不了,出的一个调整文件。 3、清单计价调整材料价差也要在清单项目中体现,即你的清单综合单价需要调整,根据材料价差的相关规定调整。不能在取费中调整。 你理解错误,我说的调整是指非固定单价的合同可以调整,如果你的投标工程是固定单价,合同规定不允许调整;那么是不可以调整的。 你摘录的这段文件主要是针对于合同价是临时价,工程造价按最后结算的工程。 还有就是以固定单价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暂定价格材料的合同允许调整的项目也是适用的。

    2009-06-10 19:27:35 

  • 一、黑龙江省最新的人工单价是40.03,就在你提到的2008年的结算文件上,即2008 9号文件,如果是哈尔滨市的是43,在2008 149号文件上。 二、对于你说的材料价格的涨浮,是调综合单价,这样分部分项工程费就增加了,直接进行取费。

    2009-06-11 18:23:35 

  • 第三条原文如下: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其人工(省发布的人工单价减35.05元/工日)、材料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根据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尤其钢材、水泥其材料价格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的超出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应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问题1、黑龙江省最新发布的人工单价上哪找去?哪个文件上有?是多少? 答:可以找黑龙江定额站发布的人工调价文件。 问题2、钢材、水泥材料价格的调整是不是说施工期市场价格减去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然后进行取费? 答:是指钢材、水泥材料价格的施工期市场单价超过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的10%,双方协商可以调整这两种材料的价格,不是取费,是综合单价。 问题3、清单计价调整材料差价放在取费表哪一条中? 答:清单计价中没有材差这一项,材料价格以市场价计算,不存在调材差问题。

    2009-06-10 21: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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