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佛山安全文明费费率?

    广东佛山安全文明费以分部分项费为计费基础,费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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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是定额规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下册599页 多看看定额,能帮你解决不少问题

    2009-07-22 21:49:22 

  • 佛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绿化工程等,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国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投入的有关费用,包括施工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安全措施费按下列方法计取: (一)、计算基础: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以工程清单项目费为基础; 2、采用定额计价时,以实体项目费为基础。 (二)费率: 1、房屋建筑工程:0.90~1.10% 2、市政工程:0.90~1.10% 3、单独发包的其它工程(如安装、装饰装修、绿化等):0.70 ~0.90% 五、临时设施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佛山市有关工程综合定额中规定的办法及费率计取。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随意增减。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应在预算中单列,但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 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 (一)施工安全措施费涵盖范围如下: 1、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购置和检测费用; 2、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上下通道的临边、卸料平台两侧的安全防护费用; 3、施工配电系统的三级配电箱、配电线路、电器保护装置、外电防护设施的购置及敷设费用; 4、施工机具的临时防雨工棚等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5、安全标志的购置; 6、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检测费用; 7、安全培训费用; 8、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二)、临时设施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涵盖范围如下: 1、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娱乐间、仓库、加工场、排水设施、垃圾池等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拆除费用; 2、施工道路和场地硬底化费用; 3、消防设施、保健急救设施费用; 4、工地围档装饰、大门装饰、五图一牌、洗车设施、宣传栏等费用(不包围档); 5、工完场清、除四害消杀措施费用; 6、其它文明施工费用。 八、围档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和控制。根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结果确定,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合格,由监理单位在5日内签署意见,通知建设单位10日内支付给施工单位。 十、分阶段支付措施费的比例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5%,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5%。 2.市政工程和单独发包的其它工程(如安装、装饰装修、绿化等):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45%,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5%。 3、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最多支付至70%,多支付的要由施工单位退回给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执行本办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随意增减,但应计入投标总价。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额度、支付、专款专用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后赔偿等条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及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停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由于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及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十三、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视为监理失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由于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管,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建设局。 十五、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009-07-21 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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