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清单规范?

    在2008清单规范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取清单计价方法。这个国有资金怎么理解,书上说的太深了,理解不了,请高手帮忙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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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金国家投资和控股的资金,可以这么理解:政府机关、行政部门、学校、公路桥梁等当然是国家投资;房地产、集资房、商场超市等虽不是国家投资但国家必须控股,因为它涉及借贷等行为国家必须采取控制;私人建房,如农村农民房、城市居民房等就不需要国家控股也不占用国有资金。有解释不对之处请同仁谅解!

    2009-07-26 20:38:02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也就是说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2009-07-23 17:23:24 

  • 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释义】本条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附录A建筑工程、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附录C安装工程、附录D市政工程、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附录F矿山工程)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各附录的适用范围在附录中规定。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释义】“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本条改变的是:一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二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在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中,又可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释义】本条改变的是:一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二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此外,风险因素一词是无限制性规定,应改为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本条所指“综合单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没包括在其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费用综合单价,但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了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中定义综合单价的做法是一致的。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释义】 “暂列金额”是对旧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使用的一笔款项。 2.用途:由发包人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的费用。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定金额的做法是一致的。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释义】 “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估价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释义】 “计日工”是对旧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 1.完成该项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 2.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3.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计日工的做法是一致的。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经建设部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造价员 取得造价员资格,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释义】“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控制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考虑我国工程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至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期间,各省市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或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这一做法,要求标底必须保密,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予以确立。但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后,各省市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的做法,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实践中,一些工程在施工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价,招标人也不能接受。这种招标人不接受最低价投标人的现象,又给招标的合法性提出新的问题,急需解决。针对这一问题,为遏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哄抬标价,许多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名称不一,有的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有的命名为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形势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基本形成共识。因此,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本规范将其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09-07-23 21:32:26 

  • 想央企的投资

    2009-07-22 15:55:22 

  • 说白了 就是 国家投资的项目啊

    2009-07-21 22:44:45 

  • 说白了 就是 国家投资为主的项目啊

    2009-07-22 08:03:30 

  • 其中包括,国家控股企业的建设项目。

    2009-07-21 23:18:44 

  • “国有资金投资”“包括国家控股企业”的建设项目。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政投资”

    2009-07-22 05: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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