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额计价问题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我的问题是,工程按定额计价做工程决算,不是清单,施工单位未按照上述内容做,作为甲方能不能扣除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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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未按照上述内容做”是指什么?哪里没做? 走消耗量定额结算模式,除非合同中有约定,原则上是不能人为调整取费程序及费率的。 文明工地在山东严格按照标准建设的话,叫红牌工地,甲方是要额外支付费用的。只要安检站对现场临时设施检查通过,就该全额计取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是不允许调整的。 你去山东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找一个《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看一下吧。

    2009-08-07 13:40:32 

  • 作为甲方来讲结算价格能砍点是点,但就这点费用最好是全额支付给乙方,因为乙方省出来的是风险!

    2009-08-08 10:48:00 

  • 按合同约定执行。

    2009-08-07 14: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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