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是谁非?招投标争议解决的合理合法途径

    有一个工程,5月份公开挂网招标,6月底开标。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现预算控制价严重偏低,但过了答疑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尽管投标时优惠幅度相比很少但也中标了,业主也及时发了中标通知书。 因工期特别紧张,甲方要求中标人尽快入场施工。在合同还没有签订的情况下,中标人按业主要求进场进行施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发现中标价其实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就以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未执行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及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主要体现在采用无限风险、不按相关规定编制控制价等)一直不签施工合同,业主也核查该情况属实,也同意对部分条款在合同中进行调整,但担心因存在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影响在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担心结算审计时出现扯皮等现象。 老师: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才合情合理又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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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责任属于投标方的责任,招标方的责任是没有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合同价就是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时不能就招标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谈判。所以按法律规定中标价是不能更改的。 要合情合理解决问题,要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的调整条款中写明因控制价低于成本价如何调整来弥补招投标双方的过错。

    2009-09-27 19:35:15 

  •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企业为了生存,违心地接受垫资、压价、保证金等苛刻条件承接任务。政府投资的项目,造价站按定额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政府财政部门首先要狠砍一刀降幅10%;招投标时企业再根据最低价中标的规定自己再砍一刀,造成实际中标工程价低于工程定额预算价达20%~30%.中标后业主又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随意增加阴阳合同和霸王条款,如某县一工程招标人最高控制价为860万元。而最低投标报价仅440万元,最后中标价为580万元,仅为控制价的67%。类似这种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工程不在少数。 另: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各市、州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 (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 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如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不迟于开标前五日向管辖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投 诉 受 理 第九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将投诉书在不迟于收到的次日转交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投诉人直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应同时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 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二)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 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 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 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决定受理后,应在不迟于次日通知招投标监督机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并通知招标人立即暂时停止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一直到被告知投诉处理结论为止。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的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相关计价规定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应组织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投诉人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逐一核对,然后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时间为决定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十八条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 (一)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 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无效,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十九条 对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不服的,可按《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向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执业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复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复查结论;   (五)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 (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的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 (一)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复查费用由投诉人支付;误差>±3%,复查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 (二)若申请执业质量鉴定后的招标控制价维持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支付;若鉴定结论否决了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原复查方支付; (三)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取。 第五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录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可见规范招标控制价的条文规范亟待出台 建议:上述文件虽然没有实施,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有关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 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无效,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既然你觉得预算控制价严重偏低,且未在开标前五日向管辖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现在面临合同的签订,那么,要么放弃工程,不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要么就需要在合同中找回自己的利益。把3%以外的损失在合同约定中尽量找回来。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此时,可在价款约定方面下下功夫。 1、08清单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例如:可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量的计量做好约定;可在材料价格风险幅度(招标文件约定外)等的约定上仔细些。 2、利用好暂估价。同时,注意利用好暂估价,你说控制价压得很低,那么其中的材料暂估价应该很多,注意招标文件或清单中对暂估价的约定,看是仅仅指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工地地面价,还是包括这些材料设备的安装以及安装所必需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若不包括,那么可以在合同中做好约定,辅助工作费用另计。 3、利用好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为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的。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就不会再出现超过合同价格的情况,是否超出合同价格完全取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出现了其他事先未预测到的事件。

    2009-09-27 17:08:11 

  • 订立合同时选择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就可以了,虽然利润少些,但有保障

    2009-09-27 17:11:00 

  • 1、招标控制价按程序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是应该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的,该控制价是已经送审并得到批准的,从程序上讲是正确的,假若现在要推翻其控制价也还是要报相关部门的【向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并请示调查处理。招标控制价出现①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②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③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④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等情形投标人可以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投诉,但是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如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情形之一,应在不迟于开标前五日向管辖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从时间上看中标单位已经逾期了】 2、如果确实严重偏低,也要看是那方面出了问题,是工程量不准确还是规费没有按规定计算或材料价格没有按规定进行计算、定额使用不当等,然后对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签定条款(采用何种承包形式及合同方式)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何去何从(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及计价方法与结算方法); 3、如果因中标单位原因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未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中标单位是会受罚的(因为你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投标),所以中标单位应该尽快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方案。

    2009-09-27 17:31:12 

  • 这个很难说,我个人意见就是: 合同具有权威性 如果不订好 最后吃亏的是施工单位 投标价低于成本 要规则到谁付主要责任 而不是担心最后的扯皮 如果不调整的话 结算会低于成本 亏损较大 那干这活有什么意思 正当程序代办这件事情 除非找人弄一份假的备案文件

    2009-09-27 17:35:48 

  • 两个字:协商。总觉得施工单位很可怜,虽然身在业主方,但还是觉得业主太黑、太强势。

    2009-09-27 17:38:50 

  •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企业为了生存,违心地接受垫资、压价、保证金等苛刻条件承接任务。政府投资的项目,造价站按定额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政府财政部门首先要狠砍一刀降幅10%;招投标时企业再根据最低价中标的规定自己再砍一刀,造成实际中标工程价低于工程定额预算价达20%~30%.中标后业主又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随意增加阴阳合同和霸王条款,如某县一工程招标人最高控制价为860万元。而最低投标报价仅440万元,最后中标价为580万元,仅为控制价的67%。类似这种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工程不在少数。 1、招标控制价按程序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是应该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的,该控制价是已经送审并得到批准的,从程序上讲是正确的,假若现在要推翻其控制价也还是要报相关部门的【向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并请示调查处理。招标控制价出现①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②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③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④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等情形投标人可以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投诉,但是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如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情形之一,应在不迟于开标前五日向管辖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从时间上看中标单位已经逾期了】 2、如果确实严重偏低,也要看是那方面出了问题,是工程量不准确还是规费没有按规定计算或材料价格没有按规定进行计算、定额使用不当等,然后对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签定条款(采用何种承包形式及合同方式)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何去何从(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及计价方法与结算方法); 3、如果因中标单位原因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未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中标单位是会受罚的(因为你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投标),所以中标单位应该尽快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方案。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各市、州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 (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 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如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不迟于开标前五日向管辖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投 诉 受 理 第九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将投诉书在不迟于收到的次日转交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投诉人直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应同时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 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二)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 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 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 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决定受理后,应在不迟于次日通知招投标监督机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并通知招标人立即暂时停止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一直到被告知投诉处理结论为止。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的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相关计价规定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应组织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投诉人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逐一核对,然后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时间为决定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十八条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 (一)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 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无效,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十九条 对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不服的,可按《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向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执业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复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复查结论;   (五)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 (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的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 (一)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复查费用由投诉人支付;误差>±3%,复查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 (二)若申请执业质量鉴定后的招标控制价维持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支付;若鉴定结论否决了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原复查方支付; (三)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取。 第五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录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可见规范招标控制价的条文规范亟待出台 建议:上述文件虽然没有实施,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有关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 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无效,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既然你觉得预算控制价严重偏低,且未在开标前五日向管辖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现在面临合同的签订,那么,要么放弃工程,不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要么就需要在合同中找回自己的利益。把3%以外的损失在合同约定中尽量找回来。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此时,可在价款约定方面下下功夫。 1、08清单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例如:可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量的计量做好约定;可在材料价格风险幅度(招标文件约定外)等的约定上仔细些。 2、利用好暂估价。同时,注意利用好暂估价,你说控制价压得很低,那么其中的材料暂估价应该很多,注意招标文件或清单中对暂估价的约定,看是仅仅指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工地地面价,还是包括这些材料设备的安装以及安装所必需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若不包括,那么可以在合同中做好约定,辅助工作费用另计。 3、利用好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为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的。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就不会再出现超过合同价格的情况,是否超出合同价格完全取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出现了其他事先未预测到的事件。

    2009-09-27 19: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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