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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baodong 2009-10-20 13:08:16 | 吉林省 其他专业 | 827查看 2回答
请教,合同条款问题?
投标时按综合单价投标,签合同时按照投标范围内总价包死,固定总价方式。施工过程中有许多工程内容属于施工范围外(投标中有相同工程量清单子目),有现场签证单(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合同条款第4条工程造价调整办法: (1)、合同预算书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按原合同预算单价执行。 (2)、合同预算书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时,以类似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3)、合同预算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时,由乙方按不高于报价时水平编制预算,经甲方审批后计入工程结算。 (4)、凡涉及到新调整价格的内容乙方需在事件发生一个月内报送经甲方确认的价格依据,逾期不报由甲方根据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增减调整金额,对此乙方不得有异议。 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调整结算价?针对“(4)、新调整价格的内容”应如何理解?(是指所有涉及调整工程总造价的内容,还是指投标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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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4)、新调整价格的内容”应如何理解?(是指投标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子目。清单中有的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2009-10-20 13: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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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这样理解:即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之外的工程量所涉及的人、材、机在没有适合或类似的单价作为参考时,由乙方报给甲方审批的价格。。第4条应该主要是针对第3条中的情况说的。
2009-10-20 14: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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