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时没有记取赶工措施费,结算的时候又想要这笔费用,可以给吗?

    第一个问题:预算的时候没有记取赶工措施费,结算的时候办理了签证。结算是否可以给?
    (个人理解因为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在招投标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所以赶工措施费当时预算的时候就可以计算,当时预算没有记取。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在综合单价中已综合考虑,结算不再计取)

    第二个问题:该工程合同工期为30天,工期定额300天。(假设工期合理的前提)根据广东定额系数在0.8~1之间,该工程系数已经超过这个系数,这个赶工措施费该如何计算,还是以定额公式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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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的时候没有记取赶工措施费,结算的时候办理了签证。结算是否可以给?答:办理了签证属于签证费,可以计入结算费用里

    这个赶工措施费该如何计算,还是以定额公式计算吗?答:重新组价又是合同内没有的价格,可以按定额计取

    2022-11-17 15:10:11 

  • 可以理解成在综合单价中已综合考虑,结算不再计取

    2022-11-17 14:24:29 

  • 过程中如果要客观原因,导致要赶工,记取赶工费用是合理的。

    2022-11-17 14: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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