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投标价的人工工资和合同价约定的人工工资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一个2017年的项目,施工方早在2017年就已完工,但是一直到今年,甲方才同意送审。然后补了招投标程序和立项批复(补充:立项批复上面的日期是2020年,评审报告是2020年12月(财评报告有注明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湘建价 2017 165号文),招投标程序是2021年12月,签合同是2022年1月)


    在走招投标程序时,施工方的投标报价的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湘建价 2019 130号文来执行的。


    然后合同里面有这样一句话:“人工工资单价执行湘建价 2017 165号文,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则按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那么我在搞审计时,这个人工工资单价我能不能调整呢?能不能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人工工资单价(湘建价 2017 165号文)的文件执行呢?还是按中标价的单价(湘建价 2019 130号文),保持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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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施工期的人工单价

    2022-12-07 08:25:51 

  • 合同为准,

    2022-12-07 08:11:47 

  • 按施工合同约定

    2022-12-07 08:13:10 


  • 当投标价的人工工资和合同价约定的人工工资有冲突,以合同约定的人工工资单价为准。

    2022-12-07 08: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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