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约定调差基准期是投标截止前28天,但是当月信息价未发布,请问以哪一期为基准期

    投标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18日,投标截止提前28天即2021年11月11日。合同调差条款约定调差基准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适用的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温江区中对应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一般我们理解2021年11月适用的信息价为2021年12期信息价,但是到投标截止日第12期信息价都没有发布,投标是智能采用11期信息价进行报价。请问最终结算时,投标基准期信息价是应该以11期还是12期为基准价进行调差。

    另外,进场后业主对该条合同条款进行交底,解释说因为12期信息价没有发布,合同条款中约定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温江区中对应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为11期基准价。请问合理吗?还有就是合同交底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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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既然投标按照11月的材料价,那么这个结算的时候也需要参考11月的进行调差等后续工作的。

    2023-01-01 22:23:28 

  • 这是业主的权利,合理。

    2023-01-01 22:25:26 

  • 投标按照11月的材料价

    2023-01-01 2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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