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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xinghua09 2009-12-30 20:33:30 | 重庆市 其他专业 | 2446查看 3回答
工程下浮问题
有一个造价为包干价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在招标时由业主提供一个暂定价,施工中按实核价后在工程结算时按核定价调整该部分材料价差;招标文件未约定下浮,但工程中标价与业主招标最高限价有一个下浮比例(约1.5%),在办理结算时暂定材料价部分调差是以暂定价为调差基数、还是以暂定价按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同比例下浮后的价格作为调差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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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我个人认为:你的1.5%下浮,应该是整体让利措施。 暂估价调整价差我理解为:暂估价在合同中应该包含了1.5%下浮的,核定后的价格调差就应该为:(核定材料价格-暂估价)×税金
2009-12-30 20: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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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该包含了1.5%下浮的,核定后的材料价格应该是价差为调差基数。
2009-12-31 1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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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时按暂定材料价部分与实际发生价差部分计取税金计入结算即可。这是造价部门的规定。合同一般都有这方面的约定。
2009-12-31 10: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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