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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sohu.com 2010-01-29 15:49:42 | 北京市 其他专业 | 858查看 5回答
材料价差问题
专家您好: 我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这样个问题,请您指点.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报的钢材价格为4600,而当时的市场价格确是7000元,最后这家单位中标.合同签定,如果材料价格在正或负10%范围内不调价差,结算时造价信息的价格为5800,施工单位要求调整价差,并且要用5800和4600的价差来调整钢材价差.请问专家这样的事情该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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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钢材投标价是自主报价的话,找材差应该用该钢材实际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实际市场价)与当初投标时的信息价(实际市场价)找材差
2010-01-29 15: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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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定,如果材料价格在正或负10%范围内不调价差,结算时造价信息的价格为5800,施工单位要求调整,,因为价差超过了10%,就应该调整。如果没超过10%就不调整。
2010-01-29 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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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不应该以5800为标准。这是结算时的价格不代表施工时的价格。应根据形象进度看当时施工是什么时间,找那时的价格找材差。
2010-01-29 1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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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的市场价是7000元,乙方投标价是4600元,施工期信息价格是5800元。是否调整价格关键看投标时的市场价是不是信息价。这里假定7000元是信息价,则根据合同结算时调整价格的条件是价格变动在10以上。 价格变动幅度的计算方法是依据信息价而不是中标价,(5800-7000)/7000=-17.14%,超合同约定幅度,应当调减合同风险外的单价7.14%。 结算单价调整为:4600*(1-7.14%)=4271.56元。 依据:京造定(2008)4号文给出的价差调整办法。
2010-01-30 1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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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见过同样的问题 投标时的信息价是4550元,乙方投标价是4200元,施工期信息价格是5650元。这里的4550就是信息价。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时调整价格的条件是价格变动在±4.5%以内(包含4.5%), 那么价差计算方法为:(5650-4550)/4550=24.18%,超合同约定幅度,应当调增合同风险±4.5%以外的单价系数19.68%。 材料价差金额为=4200*19.68%*实际材料用量。 也可按结算单价计算:4200*(1+19.68%)*实际材料用量. 同样依据:京造定【2008】4号文给出的价差调整办法。
2010-05-26 17: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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