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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穗开环建〔2008〕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环评立项管理


    (一)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评立项。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文件的指导下,依据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审核环评报告委托书和环评报告的申请材料,确保环评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 加强对环评机构和环评报告的审核和监督。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环评机构的备案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环评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对环评报告的编制过程和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督。


    (三) 建立健全环评项目库。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建立省级、市级、县级环评项目库,并公示已经立项的环评项目情况。


    二、 完善环评制度和技术标准


    (一) 制定和完善环评制度和技术标准。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环评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环评的科学性、可比性和可信度。


    (二) 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环评机构和专家库,加强人才培养,落实环评报告公示制度,确保环评工作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三、 强化环保部门职责


    (一) 加强监督和指导。各地环保部门要对环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环评报告中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审核和反馈。


    (二) 审核和监管环评报告。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核环评报告,严格按照程序监督环评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 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一)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评过程。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社会各界参与环评公示和听证等活动,增强社会监督力度,防止环保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二) 加强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环评报告和听证会的情况,并依法处理接受公众举报的问题。


    以上事项请注意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电力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2023-04-17 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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