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中材料市场价格调整的幅度

    合同中有一条: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还有一条:本合同综合单价已经考虑了合同期内人工、材料、机械的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根据京造定[2008]4号文件的指导意见,对于钢材、砼、预拌砂浆、电线、电缆以及人工价格上下波动在5%以内(含5%),合同执行期内一律不得调整,上下波动在5%以外,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我现在有个疑问:如果材料价格的波动超过了5%,比如说钢材价格的波动为6%,那么超过约定幅度的1%肯定能要求甲方支付,但5%以内的价差谁来负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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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内的价差不管是正差还是负差都应有承包方承担或收益。

    2010-03-27 11:39:38 

  • 清单报价中有一定的风险因素,想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材料价格风险等。你所说的5%是在你方投标报价的价格风险当中,是由你方来负担,按照合同的规定,没有理由调整价格。

    2010-03-27 16: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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