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江苏省 建设项目管理(代建)收费标准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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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明确代建制项目中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项目,是指按《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实行代建制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 本省省级代建制项目的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支出预算及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条 代建制项目批准后,应根据《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确定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和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支出预算下达项目代建单位,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和使用计划由项目使用单位编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将支出预算下达项目使用单位。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抗力造成投资超概算需追加投资的,代建单位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申请调增概算。其中需增加政府投资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追加支出预算。追加的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下达项目代建单位,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如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增加政府投资,应由项目使用单位按以上程序办理,追加安排的支出预算下达项目使用单位。
    第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在省财政厅指定银行开设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下称“基建账户”),并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及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和使用计划向省财政厅申请核拨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建设资金拨至“基建账户”。项目代建单位应于代建制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基建账户”销户手续。“基建账户”中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列入暂存款,在项目竣工决算时一并处理。“基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与代建项目无关的支出。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建设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条 代建制项目代建阶段建设资金来源全部是省级财政性资金的,代建单位的招标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或者授权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阶段建设资金来源除省级财政性资金外,还包含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的,自筹资金落实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代建单位的招标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缴入省财政厅指定账户,由省财政厅按第六条规定办理。(二)代建单位的招标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授权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并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将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筹措到位,按合同约定拨付至代建单位“基建账户”,省级财政性资金按第六条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全过程跟踪监督主要依据《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操作规程》(试行),围绕工程价款和“基建账户”资金活动的相关情况开展。
    第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切实履行代建职责,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管理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规定。代建单位与项目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价款结算的条款应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代建单位应预留15%-20%的工程款。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95%。省财政厅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预留财政性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与代建单位清算。

                           第三章  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
    第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财务报表资料。
    第十一条 分阶段代建的,代建制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移交代建单位统一归并、记账、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须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省财政厅审核或委托全过程跟踪单位审核后,向代建单位下达决算批复,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代建单位应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并应按省财政厅批复意见,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于决算批复 30 日内上交省财政厅。

                               第四章 项目代建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为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项目代建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阶段不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费由省财政厅根据“代建制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一)政府指定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费按不高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二)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费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按实际中标价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费按代建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5% ;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至总额的90%。省财政预留代建费总额10%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代建单位质量保证金。代建单位质量保证金连同预留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于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一并清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县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2023-07-07 1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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