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北京2008清单计价规范规费费率问题

    投标中规费是24.09%,但是投标格式中有一张表格,把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单独列出,并以人工费作为基数取费,请问怎么填这个表格。 我知道在费用汇总里有一个载入模板,其中有一个后台模板—08通用模板,但是不知道里面的规费费率是否正确,我想知道这个费率在哪找,或者怎么填写这个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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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工程类别 计费基数 费率(%) 建筑工程 人工费 20.71 市政工程 人工费 22.18 庭院、绿化工程 人工费 16.80 地铁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人工费 20.71 通信、信号、机电、人防工程 人工费 23.30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参照以上述表格中的费率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行确定或参照以上方法计算规费。 2009年4月1日以后招投标的工程,若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进行综合单价组价时,按以下标准扣除相关规费: 费用名称 2001年预算定额 费率(%) 现场经费 现场经费费率 14.45 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29.16 自2009年4月份开始,《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格中不包括规费。 二、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三、综合单价编制及调整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项目清单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一)综合单价编制 1.综合单价应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要求编制。 2.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以及市场价格等确定综合单价; 3.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包括: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1)消耗量:可参照现行定额相关项目的消耗量确定;定额缺项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作补充定额并报造价处审批。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原投标费率确定; (二)综合单价调整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四、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一)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二)招标人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若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合同未约定时,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五、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进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材料、设备款;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六、暂估价 (一)材料暂估价 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见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专业工程结算价 3.2 计日工 3.3 总承包服务费 3.4 索赔与现场签证 4 规费 5 材料暂估价价差 6 人工、材料、机械价价差 7 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表-07(改)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 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通过招标分包的,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是非招标分包的,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七、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工程概况、变更洽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综合单价组成等及结算资料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室备案。 八、2001年预算定额中其他费用的有关说明 (一)材料二次搬运费 2001年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001年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三)成品保护费 2001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四)夜间施工费 2001年预算定额中,已包括了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五)工程水电费 1.工程水、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范围,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水电费可按以下方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按“AB010803006”单独列项;庭院工程按“EB050306011”单独列项。 2.2001年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机械施工中所消耗的电费,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六)高层建筑超高费 1.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2.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九、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1. 2009年4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按新规定执行。 2. 200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及已经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规 费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5-1 建 筑 工 程 人工费 24.09 5-2 市 政 工 程 26.50 5-3 庭院、绿化工程 20.19 5-4 地铁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22.89 5-5 通信、信号、供电、机电、人防工程 27.18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 场 经 费 定额 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15 建 筑 工 程 单层建筑 檐 高 16m以上 直接费 4.08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 宅 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筑 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装 饰 工 程 人工费 24.71 1-22 构筑物 高 度 10m以上 直接费 4.00 1-23 10m以下 3.39 1-24 钢 结 构 1.73 1-25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12 1-26 桩 基 础 3.47 1-27 仿 古 建 筑 4.25 1-28 安 装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上 人工费 28.52 1-29 25m以下 22.81 1-30 公共建筑 25m以上 32.32 1-31 25m以下 25.67 1-32 其 它 29.47 1-33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费 4.59 1-34 桥 梁 4.42 1-35 给 水 3.12 1-36 排 水 4.34 1-37 燃气、热力 3.64 1-38 绿 化 工 程 人工费 13.31 1-39 庭 园 工 程 直接费 3.56 1-6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直接费 4.04 1-7 车 站 3.33 1-8 轨 道 工 程 2.34 1-9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29.47 1-10 人防、机电工程 附表三: 企 业 管 理 费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2-1 建 筑 工 程 单 层 建 筑 直接费 4.06 2-2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4.01 2-3 25m以上 4.38 2-4 公共建筑 25m以下 4.08 2-5 45m以下 4.87 2-6 45m以上 5.24 2-7 装 饰 工 程 人工费 35.10 2-8 构 筑物 物 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m3以上水池 直接费 4.51 2-9 其 它 3.73 2-10 钢 结 构 1.73 2-11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87 2-12 桩 基 础 2.80 2-13 仿 古 建 筑 4.23 2-14 安 装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人工费 34.32 2-15 25m以上 38.97 2-16 公共建筑 25m以下 37.47 2-17 45m以下 43.69 2-18 45m以上 48.33 2-19 其 它 42.11 2-20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费 4.38 2-21 桥 梁 4.08 2-22 给 水 3.37 2-23 排 水 4.16 2-24 燃气、热力 3.73 2-25 绿 化 工 程 人工费 13.39 2-26 庭 园 工 程 直接费 3.58 2-1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直接费 3.69 2-2 车 站 3.91 2-3 轨 道 工 程 2.15 2-4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42.11 2-5 人防、机电工程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规 费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5-1 建 筑 工 程 人工费 24.09 5-2 市 政 工 程 26.50 5-3 庭院、绿化工程 20.19 5-4 地铁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22.89 5-5 通信、信号、供电、机电、人防工程 27.18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 场 经 费 定额 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15 建 筑 工 程 单层建筑 檐 高 16m以上 直接费 4.08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 宅 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筑 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装 饰 工 程 人工费 24.71 1-22 构筑物 高 度 10m以上 直接费 4.00 1-23 10m以下 3.39 1-24 钢 结 构 1.73 1-25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12 1-26 桩 基 础 3.47 1-27 仿 古 建 筑 4.25 1-28 安 装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上 人工费 28.52 1-29 25m以下 22.81 1-30 公共建筑 25m以上 32.32 1-31 25m以下 25.67 1-32 其 它 29.47 1-33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费 4.59 1-34 桥 梁 4.42 1-35 给 水 3.12 1-36 排 水 4.34 1-37 燃气、热力 3.64 1-38 绿 化 工 程 人工费 13.31 1-39 庭 园 工 程 直接费 3.56 1-6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直接费 4.04 1-7 车 站 3.33 1-8 轨 道 工 程 2.34 1-9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29.47 1-10 人防、机电工程 附表三: 企 业 管 理 费 定额编号 项 目 计费基数 费率(%) 2-1 建 筑 工 程 单 层 建 筑 直接费 4.06 2-2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4.01 2-3 25m以上 4.38 2-4 公共建筑 25m以下 4.08 2-5 45m以下 4.87 2-6 45m以上 5.24 2-7 装 饰 工 程 人工费 35.10 2-8 构 筑物 物 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m3以上水池 直接费 4.51 2-9 其 它 3.73 2-10 钢 结 构 1.73 2-11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87 2-12 桩 基 础 2.80 2-13 仿 古 建 筑 4.23 2-14 安 装 工 程 住 宅 檐 高 25m以下 人工费 34.32 2-15 25m以上 38.97 2-16 公共建筑 25m以下 37.47 2-17 45m以下 43.69 2-18 45m以上 48.33 2-19 其 它 42.11 2-20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直接费 4.38 2-21 桥 梁 4.08 2-22 给 水 3.37 2-23 排 水 4.16 2-24 燃气、热力 3.73 2-25 绿 化 工 程 人工费 13.39 2-26 庭 园 工 程 直接费 3.58 2-1 地 铁 工 程 土建工程 区 间 直接费 3.69 2-2 车 站 3.91 2-3 轨 道 工 程 2.15 2-4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42.11 2-5 人防、机电工程

    2010-04-06 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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