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案例分析,紧急救助各位前辈!

    甲公司与乙公司与1999年5月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300吨罐头,每箱15.50美元,每箱6公斤,由卖方随时分批发运,买房应该向由卖方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1999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卖方应于10月至11月间交付10箱150吨的关头,每箱按照16美元计算。余下的10个集装箱应于2000年5月至6月间交付。 但乙公司交付后(同时也受到相应的货款),在2000年4月接到中国进出口商品广州交易会2000年春季交易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每箱不得低于19.70美元。6月3号,国家贸易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通知以此据核发许可证。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条款,对方未予同意,协商未果,乙公司于是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拒不履行剩下的10箱罐头,故甲公司向中级法院提出诉讼:由于乙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迫使高出原合同3美元的价格购得同样的罐头,造成4.8万美元的损失及利息,乙公司辩称:是由于原合同价格过低,不符合国家要求,无法领取许可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应予免责,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当能遇见价格能否得到批准的情形,因此外贸部的价格管制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中级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不服,上高级法院上诉,二审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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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判决合理的,由于合同签订时经双方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应,虽然在后来国家出台政策规定不能低于标准价格出口但是,应政策执行应该是在该时间段以后签订的合同中执行,原有合同是在此法规之前,而其双方认可,任据法律效应。

    2010-04-21 18: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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