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约定材差不调,但由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执行周期不否材料上涨,是否可调材差

    合同签订时约定材差波动不调整,签订的前提是基于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以及工期较短(225天);但实际情况,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后(约4个月),合同施工范围及工作量增大,工期延长(约380天),且实际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限电政策、疫情等因素造成材料上涨较大;上述因素皆属于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事项,可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理由申请按照相关疫情政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计价规范等条款进行材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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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充分,应予调差,有可能只调超过5%部分的价款。

    2023-06-17 21:33:27 

  • 出现这种情况都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处理,有些事情在合同签订时做一下不可预见出现的问题做一下约定,这样对事后的结算就便于执行,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了

    2023-06-17 21:31:08 

  • 有理由申请要钱与 人家给不给钱是两回事。

    合同签订时约定材差波动不调整,就是不想给你调整,拿文件出来也压不过合同。

    一切协商 解决吧。

    2023-06-17 21:34:02 

  • 双方商协,工期延长部分可调。

    2023-06-17 21: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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