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在04的办法中有这样一项 2.1.5 结算时综合单价的调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一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15%以上(含15%),且造成中标合同总价格变化1%以上(含1%)时,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我想知道在08的津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有没有一样的规定,调整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增减的百分比变了多少。 谢谢,我另需要04版的天津建设工程计价及08版的,除此之外,他们还由什么调整?
我来答  邀请别人来回答
 提醒提问者 
收藏  举报

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补充或更正我的问题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完善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 《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全部回答 (2)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以上条文出自08清单计价规范,天津的也不能例外。08清单计价规范,你可以到共享资料里搜索下载。对照看看。对照分析一下,应该不相抵触。我记得是15%。遗憾,我手头没有08清单规范。

    2010-05-20 14:50:09 

  • 我是这样理解一些地方性的规定的:如果有新出台的政策,按照新出台的执行;如果没有新出台的政策,还应该是执行旧的。就像国家每年都会对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的补充修正,没有提及的部分还是按原有执行的。 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在新定额出台后没有相关规定的,应该是继续延用执行的。

    2010-05-20 15:06:44 

如果没找到您想要的答案,试试直接提问吧!

我要签到

天降福运!积分,经验值等福利在等着你哟,快来签到吧

热门搜索: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