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对工程量、材料价差约定可调,请问这种合同如何结算

    合同内相关条款: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范围内工程量根据图纸按实调整,其余按“专用条款 13.3.3[变更估价]”及“专用条款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

    13.3.3 变更估价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项目及现场签证等造成工作内容或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工程量均据实计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套用相关工程预算定额重新组价。 计价水平为依据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相关政策文件及造价信息计算出的工程总价,以上调整可在变更施工后的计量期计入,随工程计量价款同期支付。若上述工程变更致使建设进度延长,则工期应相应顺延。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各项材料、设备价格随工程计量周期调整价差并按月支付。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施工当期山西省太原市造价站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指导价的,按市场价计,并由双方共同确认。

    人工单价、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用调整规定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若建设期间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执行相关规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定价格定价等事项均需按程序核定。

    13.8.4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采用 2021 年第 3 期《太原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的指导价。

    (1)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干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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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算时按合同条款执行调整。

    2023-10-20 13:19:57 

  • 根据合同条款,工程量、材料可调价。实际上是单价合同。结算按合同约定调整

    2023-10-20 13: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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