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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 2010-06-03 14:07:03 | 河北省 其他专业 | 1279查看 2回答
河北省不可竞争费用的费率是多少?
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其中包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他们各占多少费率,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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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8定额中规定,一般建筑工程费率是10.9%,桩基础费率是2.89%,装饰装修是13.89%。取费基数都是人工费+机械费
2010-06-03 14: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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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8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总 说 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 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⑵材料供销综合费:⑶材料包装费;⑷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具体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⑶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⑷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⑸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4.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5.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6.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费用。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二)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 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1. 人工费 2. 材料费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二)、措施费: 1. 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2.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二、间接费: (一)、规费: 1. 养老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费 4. 生育保险 5. 工伤保险 6. 住房公积金 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 工程排污费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10.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1. 职工教育经费 (二)、企业管理费: 1. 管理人员工资 2. 办公费 3. 差旅交通费 4. 固定资产使用费 5. 工具用具使用费 6. 劳动保险费 7. 工会经费 8. 财产保险费 9. 财务费 10. 税金 11. 其他 三、利润 四、税金: (一)、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 第2章 有关规定 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结算标准按每工日45元计算,已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各项费用,其规费按照包工不包料工程规费标准计取。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税金。 3.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配合费内容主要包括: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 4.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其中规费、税金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5.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 第3章 工程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直接费 2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3 企业管理费 2×费率 4 利润 2×费率 5 规费 2×费率 6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7 税金 (1+3+4+5+6)×费率 8 工程造价 1+3+4+5+6+7 第4章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 1.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见下表)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数 1 养老保险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 械费 2 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费 4 生育保险费 5 住房公积金 6 工伤保险费 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 工程排污费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10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1 职工教育经费 2.规费计费基数中,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均按照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规定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及基期价格计算。 第5章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30 21 17 3 利润 16 12 8 4 规费 17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利润 3 4 规费 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9 7 3 利润 7 7 4 规费 12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下表)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跨度 ≥30m ≥15m <15m 工业建筑 钢结构 建筑面积 ≥12000m2 ≥8000m2 <8000m2 其他结构 单层 檐高 ≥20m ≥12m <12m 跨度 ≥24m ≥15m <15m 多层 檐高 ≥24m ≥15m <15m 建筑面积 ≥8000m2 ≥4000m2 <4000m2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檐高 ≥36m ≥20m <20m 建筑面积 ≥7000m2 ≥4000m2 <4000m2 跨度 ≥30m ≥15m <15m 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 檐高 ≥43m ≥20m <20m 层数 ≥15层 ≥7层 <7层 构筑物 水塔(水箱) 高度 ≥75m ≥35m <35m 吨位 ≥150m3 ≥75m3 <75m3 烟囱 高度 ≥100m ≥50m <50m 贮仓 高度 ≥30m ≥15m <15m 容积 ≥600m3 ≥300m3 <300m3 贮水(油)池 容积 ≥3000m3 ≥1500m3 <1500m3 沉井、沉箱 执行一类 围墙、砖地沟、室外建筑工程 执行三类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4.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四)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面积大于标准层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10.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炉窑砌筑、热力设备安装、化学工业设备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8 20 16 3 利润 12 11 8 4 规费 19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1.一类工程: (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 (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 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二)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利润 3 4 规费 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5 3 利润 9 4 规费 14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3. 道路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4 3 利润 8 4 规费 9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4. 路灯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7 3 利润 9 4 规费 16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四、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本费率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二)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0 3 利润 12 4 规费 1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五、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本费用标准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8 3 利润 4 4 规费 8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每个工程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不同,需要每个工程分别计算的,每个土建、安装、装饰都有不同的基价 看一下下面的文件,应该对你有帮助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石建〔2005〕9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局将组织市安监站、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对全市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招标办要对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在办理安全备案时向市安监站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未提交的,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费用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400份)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冀建质[2005]455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时间:2005-9-28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为贯彻落实好该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经测定,分四个专业工程确定我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拆除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附件2费用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按附件2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单独报价。投标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按附件2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低于该标准的,在招标时由评标专家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如低于成本价,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五、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请各地将执行本文件有关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请下载WORD格式附件) http://www.sjzd.com/admin/zwgk_admin/fujian/398.doc 附件2: 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试行) 一、土建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1.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中临时设施费基价乘以1.48系数(含临时设施费),同时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施工组织措施费中有关临时设施费说明条款中1.48系数停止执行;2.垂直封闭、临时防护栏杆执行建筑综合基价中的相应项目,而且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不应调整。 二、安装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2003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中临时设施费基价乘以系数1.62(含临时设施费),同时2003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各册施工组织措施费中有关临时设施费说明条款中1.62系数停止执行。 三、市政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1.2003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中临时设施费基价乘以系数1.48(含临时设施费),同时2003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总说明十三条第9款的1.48系数停止执行;2.施工围挡执行市政综合基价中的相应项目,而且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不应调整。 四、装饰装修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2003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中临时设施费基价乘以系数1.62(含临时设施费),同时2003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施工组织措施费中有关临时设施费说明条款中1.62系数停止执行
2010-06-03 14: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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