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单价问题

    合同规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原报价内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原报价,没有的按现行定额取变更当月信息价计取。现在问题是,投标报价为清单报价,变更项目在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内没有相同或类似的,但清单项目的组成子项里有相同项目,可否采用子目价格做为结算价?

    问题补充:能说明下可以或不可以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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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采用子项作为结算价格,你们的合同约定有相同或相近的执行原来的综合单价,这其中隐含着其中子项如果相同可以利用子项的价格进行结算的。

    2010-07-01 16:39:13 

  • 不能用原报价中的子项作为结算的依据。因为,原报价内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原报价,这句话指的是清单项。只能按现行定额取变更当月信息价计取。

    2010-07-01 20:05:43 

  • 变更项目应重新组价,但组价时你可以参考以前子目。关键定价还是要与甲方协商。

    2010-07-02 10:40:17 

  • 是的,可以采用子目价格作为结算价

    2010-07-01 16:32:00 

  • 可以。。。因为已经报了价,甲方已经确认,是合同的一部分,所以是结算的依据。。。

    2010-07-01 16:43:11 

  • 答;不可以,需要重新组价,按新的清单编码及相应的定额进行组价计算.

    2010-07-01 16: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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