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教

    1.某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乙方(A公司)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为0,招标文件规定算的结算时此项目不得调整,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增加项目采取套用定额计取。工程结算时出现了清单漏项,按合同约定漏项按照定额计取,双方无异议,但漏项涉及措施项目费,乙方要求增加漏项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甲方认为不应计取,双方发生争议。请分析漏项部分是否应该计取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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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合同明确:漏项按定额套取,应该是计取漏项部分的措施费的。

    2024-03-09 18:44:27 

  •  我认为是应该计取措施费的,因为清单漏项没有执行原合同的清单单价,而是用定额计价,所以原合同清单的单价和计价原则对漏项就没有约束力了,正常应该按定额的规定进行计算了,所以该计算的措施费也要计算。

    2024-03-09 18: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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