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脚手架问题!

    在审计当中遇到这么一个问题!移动住宅楼,乙方当时在投标的时候报价中只报了总和脚手架的费用,如果按照正常施工,这部分费用没有争议!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发生变化,对于室内的隔墙进行大面积的改动,包括位置、厚度,造成乙方拆除了部分已经砌筑好的砌体,最后审计时,这部分内容纳入变更内容,工程量较变更前工程量有所增加,乙方要求按照增加量计算里脚手架费用,请问下该费用记取是否合理??? 我认为乙方在投标时只记取了总和脚手架费用,说明所有脚手架费用均包含在总和脚手架中,而总和脚手架时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这部分增加工程量费用应该不产生脚手架费用的问题!

    问题补充:其实我不是中介,我是业主审计,这部分费用如果要给,直接可以给他,但是我主要觉得这部分费用的产生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的综合脚手架费用里面的,而且还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现场实际施工当中,乙方肯定是不可能搭设脚手架的,实际施工中全部用的是高凳,所以我态度有点强硬,坚决没有给这部分费用,但是私下向问问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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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点我的意见,其实从我们审计要真实的反应施工中发生的费用角度上说这个脚手架费用的记取是没有问题的,首先明确综合脚手架是指,可以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在,中间发生的砌筑浇筑抹灰等工作的脚手架费用,但是这里的实际情况是由于设计变更,施工的单位不得不将原来的墙体拆除,发生脚手架费用,所以是该记取脚手架的,只是计算脚手架的费用应该是,单项脚手架了,按脚手架的服务面积计算费用,同时说高登不是脚手架也是错误的,高凳加上脚手架板,也是一种简易脚手架。 那你可以跟施工单位沟通下,如果有资料记录显示没有搭设脚手架最好,这样可以说明情况这些东西最好是我们在施工的时候就要做好变更签证的把关工作,对以后的结算很有帮助,像这种情况,就很没有证据很难让人信服,

    2010-07-09 17:57:41 

  • 如果你们脚手架时按建筑面积计取综合脚手架费用,乙方就没有必要索取,如果是按墙计算脚手架费用,只能计取变更之后墙脚手架费用。

    2010-07-09 17:18:41 

  • 我们也遇到过,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这样做的: 1、如果合同中对这部分费用做过约定,就根据约定来结算; 2、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该部分费用做约定,我们通过是将(投标报价时的总费用/投标总价*变更后的总费用)这样可能相对公平些; 看你这个工程,可能变动较大,我认为做中介的可以根据实际,跟业主沟通下,可以给施工单位适当增加些费用。

    2010-07-09 17:18:04 

  • 如果是的乙方砌筑前发生的变更,你的理解没有错,如果是乙方已经砌好后才出的变更就存在拆除的费用和重新第二次搭设脚手架的问题这样是应该计算的

    2010-07-09 17:20:45 

  • 个人认为应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没有规定的,可以先扣除原合同中的总和脚手架费用,再按脚手架的实际工程量结算。也要考虑签订的合同类型。

    2010-07-09 18: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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