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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nn 2010-07-09 17:53:42 | 湖南省 其他专业 | 540查看 4回答
合同纠纷问题?
原合同“在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按施工期间平均值计)变化超过投标时《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相关材料的价格±5%的(在±5%以内的风险予调整),则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对应的信息调整计算“。现在业主只给我施工方补价差的95%,而5%不给我施工方,我施工方认为应该补价差为100%,业主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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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5%以内是不予调整的,甲方的补差是合理的,这就是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清楚,超过±5%,是全部调整还是±5%以外的调整,以前好多工程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甲方的提议是合理的,你们认为100%调整也是合理的,主要是在合同中美约束清楚,就出现这种情况,这就要双方协商解决了!
2010-07-09 18: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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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的合同约定也存在问题,你只是说材料价格按对应的信息调整计算,其实我觉得应该写为“按对应得信息价结算”这样就避免了是调超过5%以上的部分,还是超过的全调
2010-07-09 18: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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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扣除5%的依据,以及该5%是扣除了还是按质保金暂扣的. 可能的扣除原因是: 1.按中标价与造价限价的比例下浮 2.按质保金条款暂扣 请问清原因和看清合同条款.
2010-07-09 18: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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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话很对,支持!! 楼上指的是: 回答:天空 等级:1 头衔:学 徒 2010-7-9 18:03:55其实你的合同约定也存在问题,你只是说材料价格按对应的信息调整计算,其实我觉得应该写为“按对应得信息价结算”这样就避免了是调超过5%以上的部分,还是超过的全调 但就本合同来说,业主这样做是合理的。这也并不是“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清楚,超过±5%,是全部调整还是±5%以外的调整”。其实很明显,简单的说:材料价格上涨5%的风险是有施工单位来承担的,材料价格下降5%的利益是有施工单位来受益的,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这是永恒不变的。显然,即使材料上涨超过了5%,这5%以内的风险,依然是要有施工单位来承担的。因此,业主只给我施工方补价差的95%是合理的。
2010-07-09 18: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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