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赶工措施费

    江苏省03计价表中,在措施费计算标准中,有几个疑问向各位探讨一下: 背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整 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 以上几个问题请各位同仁帮忙看看,大家一起探讨!!

    问题补充:问题3说的意思是提前时间超过了20%,就是比如定额工期是100天,现在70天就完成了,提前了30%,而计价表说的是提前在20%之内,我问的是提前超过20%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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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03计价表中,在措施费计算标准中,有几个疑问向各位探讨一下: 背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整 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回答:应该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记取,因为你执行的是03清单结算,审计说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记取是08清单结算下2009费用定额的结算要求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回答:临时设施是可以按中标总金额结算的,因为变更并不需要增加临时设施的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 回答:只要提前就要计算赶工费的,20%是上限值,最多允许提前20% ,不可能再多的,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盲目赶工期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以规定最多可以提前20%的 以上几个问题请各位同仁帮忙看看,大家一起探讨!!

    2010-07-15 14:50:49 

  • 环境保护费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是错误的,因为环境保护费不只是缴纳给环保部门的费用,还有施工阶段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这个在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里有说明。 赶工措施费要计取,按合同执行。但如果合同是按天计取的话,超过20%的工期就没有了。

    2010-07-14 23:11:47 

  • 江苏省03计价表中,在措施费计算标准中,有几个疑问向各位探讨一下: 背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整 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是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项目变更也应该计取临时设施费,所以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 如果超过了原定工期就不应计取“赶工措施费”。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的。 以上三条,还要看你们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约定就按合同约定执行。

    2010-07-15 06:23:45 

  • 投标时 环境保护费和工程排污费 均按相应规定计取, 结算时根据实际发生的(环保部门开具的发票) 按实际结算 这是有文件规定的

    2010-07-15 09:28:42 

  • 投标时 环境保护费和工程排污费 均按相应规定计取, 结算时根据实际发生的(环保部门开具的发票) 按实际结算 这是有文件规定的 其他的执行合同规定,审计审理时一般遵照竣工图纸、合同、法规及相关规定

    2010-07-15 10:05:05 

  • 第一第二个按照投标时的规定执行,因为投标书也算是合同的一部分。第三个超过工期要罚款的啊?怎么可能还给你赶工费呢?不太理解 还有就是超过百分之一也要计算费用,按合同执行

    2010-07-15 11:37:19 

  • 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 可以按实际调整啊

    2010-07-16 09:37:39 

  • 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 答:以上几点主要看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是怎么写的。一般环境保护费按投标时的金额,结算时不作调整。临时设施费按投标时的费率。赶工措施费主要按合同说明计取

    2010-07-16 19:52:46 

  • 江苏省03计价表中,在措施费计算标准中,有几个疑问向各位探讨一下: 背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整 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答;应当的当的费用文件的取费方法进行计取,不可以改变的.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答;这部分不可以调整,按投标时的价格进行计算.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 答:需要计算,超过按工程造价的1%进行计算,如果有约定时,按约定进行计算. 答;补充回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时,这部分的费用不可以计取.但你可以计算"缩短工期的费用.

    2010-07-14 18:54:14 

  • 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审计单位的说法是有依据的。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按投标报价计取。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的。严格执行合同。

    2010-07-14 19:06:39 

  • 背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整 本工程如果有工程量变化 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 就乘以合同中的固定单价 你提的其它三条都按照合同执行就行

    2010-07-14 19:59:31 

  • 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审计单位的说法是对的,苏州(苏建价2009年8号文)明确规定,投标暂按0.1%列入报价,竣工结算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进行结算,无锡应该有类似规定。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调整,详见苏建价(2009)40号文规定。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严格执行合同,合同未约定的不计。

    2010-07-14 2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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