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招投标的工程在合同未注明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原则,原中标合同单价是否有效

    通过招投标的工程在合同未注明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原则,结算时是否可以重新组价

    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获得的工程签署合同时未注明价格形式,结算审核是否可以推翻原合同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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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招投标过程中,通常会明确工程的计价原则。然而,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注明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原则,这确实可能引发结算时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未直接涉及此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法规

    如果合同未明确计价原则,双方可协商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通常需参考行业惯例或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其次,关于“结算审核是否可以推翻原合同单价”的问题:

    合同单价是双方约定的重要条款,一般情况下不应轻易推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单价被调整或推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单价确实存在上述问题,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当事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调整。但这通常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并涉及专业法律判断。

    综上所述,针对你的两个问题,我认为:

    在合同未明确注明综合单价计价原则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重新组价取决于双方的协商结果、行业惯例以及可能的法律裁决。

    结算审核时推翻原合同单价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需要基于充分的法律理由和证据来进行。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单价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2024-05-15 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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