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报价的单价措施费,可以审减吗?

    市政管网工程中单价措施中的“钢板桩打拔及使用费”,按项报价,且清单特征描述结算不作调整。
    施工中因为发包方勘探不清,导致工程变更雨水管取消150米(雨污水管同槽施工,雨水管取消,污水管还是要做,且这段沟槽较浅,土质良好无需钢板桩支护。)审计单位以此要对“钢板桩打拔及使用费”进行审减。


    合同中对此无具体描述,


    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的描述为:“3.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其它均不调整;“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 化时,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定 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报价的,结算不再调整。”


    请问审减是否合理?如何反驳审计人员的审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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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采纳

    您好  首先不可竞争费用仅~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具体依据就不阐述了。

    说下我的观点。现在不可竞争费用,您可先查询下投标时,不可竞争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总价不可竞争,还是费率不可竞争。总价的话,这个还好说 拿着这个去争取吧。


    另外有一点,其实计价规范里我记得有一条很明确的说明了这种情况的,是要调减的。您等下我翻翻规范先~


    找到了

    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

    已明确提出“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

    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这条里边其实有两个点:1、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2、工程量减少

    第二点你已经坐实,所以是减费用的。15%您可以衡量下

    但是第一点作为前提~是不是措施项目有变化,那这个还是不是施工方案审批~不就能解决的事情。这就涉及到承包人在施工之前要履行措施方案报批手续了。其实在前期由做这个施工方案报审,直接证明措施方案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这时候就少扣点或者不扣了。现在审计再来审~估计按最低标准配置~狠狠地了。

    好了 以上意见,望积极探讨。

    同槽


    忽然还有另一个观点,不过在您这没什么用哈哈。表达下:施工单位一次性投入的措施。这个可以争的一个点,就是发包人应该给施工单位关于一次性投入的措施费用无法全额摊销的部分相应补偿。施工单位已经一次性支出了,该项措施费用是为完成整个工程或者部分相应而投入的,被取消的工程所对应的那部分一次性支出的费用而无法分摊且无法取消,使得施工单位造成损失。

    “钢板桩打拔及使用费”这建议搞个分析,工程量减少对打拔钢板桩的单价成本影响,进出场、钢板桩及机械租赁费等因工程量减少,单价是否需要增加~等方面,导致~该项措施费扣除不能按工程量直接扣减~这一方面去避免过度扣减。
    以上~

    首次提交 2024-07-15 16:01:56  最近修改2024-07-15 16:27:31 (修改过2次)

  • 如果仅仅因为项目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较少,结算时就要求据实评审核减安全文明施工费,显然这种做法不合理。 首先,《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4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第3.1.5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里的竞争指的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通常来说,投标人所报价的安措费都是统一按照招标人给定的费率或者金额报价,不能以此作为竞争性费用。 安措费体现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在于甲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而承包人负担安全文明施工的义务。

    2024-07-15 15: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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