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如何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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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以前,出现了因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成立时的基础或环境变更,如果仍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必然显失公平,此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首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之一为所出现的客观情况为当事人所未预见。所谓当事人未预见,是指当事人在为法律行为时,未预料到将来有任何的情事变化发生,即情势变更须客观上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所谓有不可预见的性质,是指该情事在性质上是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而对于原材料上涨此一种商业风险,作为任何一个理智的经济人均应该能够遇见的,故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客观情况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其次,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确有商榷之处,但即使构成情势变更,以其为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也无法得到支持,另外1999年《合同法》排除了情势变更原则,并规定了严格合同责任。因此,自《合同法》实施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司法裁判应该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宗旨。    因此,我们认为,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属于当事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的客观情况,其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另我国《合同法》亦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我们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原材料大幅上涨的情况,原料供应方不可依据情势变更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当然,如果由于原材料大幅上涨而导致履行合同成本巨幅增加,双方可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达到和谐共赢的结果。(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王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D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肖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 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王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l、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王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王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单项工程竣王结算和   1、单位工程竣王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 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 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末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 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一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一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2010-08-08 18:13:26 

  • 1、认真研究所签署的合同,明确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工程量是否调整合同价款;材料是否调整;设计变更如何调整;有关工期及付款对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施工期间人工费、机械费有无政策性调整(合同条款是否允许); 2、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工作处理——如按设计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工程签证的收集与整理;设计变更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总之,一切以合同为依据。

    2010-08-08 08:43:54 

  • 首先阅读合同,吃透约定的价款的条文,计算办法,计算依据,调整的范围和幅度。然后,就可顺理成章地确定和调整了。

    2010-08-05 20:09:53 

  • 如何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你在确定合同的时候 就把专项条款的内容 写的严谨一些 为结算 打基础 正因为有了合同的基础 结算时你就能调整合同价款了 继续回答:如以下情况 都是关于结算的 1、图纸的深度要是不够的话,工程量一定有变化发生的签证部分 你在专项合同条款结算依据一栏中 要写清楚计算方式 按照定额计价2008定额执行并写明取费标准 2、甲方一定有单独外委的分包工程 你要把配合费如何计取的写清楚 要不到等到结算时 此款不一定能要回来 还有一些细节 你自己在想想 写细点就行

    2010-08-05 20:25:21 

  •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王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D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肖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 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王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l、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王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王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单项工程竣王结算和   1、单位工程竣王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 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 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末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 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一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一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2010-08-05 20:20:30 

  • 合同签订以后,原则上不能调整,如果是总价合同,也不能随意调整价款,价款的调整是在建设单位认可的变更、签证,才能进行合同条款

    2010-08-06 07:59:37 

  • 1、合同中应该有规定。 2、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合同价有规定,是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方式。还有对调整幅度有规定的。 3、没有规定,可以办签证,以实结算。

    2010-08-06 12:33:55 

  • 如何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首先你可以参照一下标准和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都是相同的。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工程的性质不同作相应的调整。 比如说: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发生签证时的费率。点工的单价。等等。

    2010-08-07 09:05:43 

  • 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2010-08-07 09:47:54 

  • 看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2010-08-07 13:53:04 

  • 那你的把 合同 看透才行 你主要得看看 有没有需要经济索赔的 有没有要工期索赔的项目

    2010-08-07 15:25:29 

  • 首先分析合同类型,是固定价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固定价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内和风险范围内的价格已经不能动了,仅仅对变更,签证,以及双方约定可调材料价部分进行调整。 可调价合同,一般是只按实结算的合同,按实计算就可以了。

    2010-08-08 09:35:49 

  • 情势变更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以前,出现了因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成立时的基础或环境变更,如果仍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必然显失公平,此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首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之一为所出现的客观情况为当事人所未预见。所谓当事人未预见,是指当事人在为法律行为时,未预料到将来有任何的情事变化发生,即情势变更须客观上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所谓有不可预见的性质,是指该情事在性质上是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而对于原材料上涨此一种商业风险,作为任何一个理智的经济人均应该能够遇见的,故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客观情况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其次,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确有商榷之处,但即使构成情势变更,以其为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也无法得到支持,另外1999年《合同法》排除了情势变更原则,并规定了严格合同责任。因此,自《合同法》实施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司法裁判应该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宗旨。    因此,我们认为,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属于当事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的客观情况,其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另我国《合同法》亦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我们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原材料大幅上涨的情况,原料供应方不可依据情势变更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当然,如果由于原材料大幅上涨而导致履行合同成本巨幅增加,双方可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达到和谐共赢的结果。

    2010-08-08 09:54:41 

  • 如何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首先在确定合同价款前 您首先要确定合同类型,大概分几类:1、一口价包死总价合同 2、一口价包死合同,除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外,3、固定单价合同4、成本加酬金合同 。现在市场上一般都是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因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其中工程量甲方有权制定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 合同类型与合同条款相辅相成,确定合同价款最重要一下几个方面: 举例说说可调整的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 您可以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及组价形式最后确定合同类型 首先1、关于综合单价:看看工作内容及单价组成,其中人、材、机,是否随市场价调整 需在合同中约定。 2、关于工程量单:工程量单一般根据图纸而反映,其中图纸中所有工作项目是否确认包含,工程量是否按实结算 需在合同中约定。 3、在有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前提下,也就是发生索赔的时候是否需要约定比例支付全部费用 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4、关于技术措施(基础、模板、脚手架等),其中施工方案中的变化是否影响报价。关于组织措施(安全文明、临建、施工水电、冬雨季施工等),其中是否按直接费或者其他取费基数的变化而调整 需在合同中约定。 5、最后是在合同条款中关于影响合同价款的几项约定:大概包括:是否以定额为依据和使用计价软件,付款方式,工期是否延期赔偿的约定,缺陷和担保的责任,事故与损失的约定,不可抗力因素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

    2010-08-08 09: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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