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调差、合同、索赔

    请教各位同仁: 某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合价包干(本工程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完全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 招标文件上是这样约定:整个施工期内工程量内容的造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下达而调整。 某施工单位于2007.1.4日中标,并于2007.3.2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响应招标文件的结算方式。 后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工程时而开工,时而复工,就这样反反复复将近一年,并于2008.6.24日业主下达全面停工,于2008.10.19日复工,2009.8.29日竣工。 由于业主的原因工期拖长,材料价格疯涨,故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上是这么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基准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3%时(含3%),应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并约定于广州市2008年第二季度的指导价为基础对超过3%的所有工程材料进行调差。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 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此法,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不成立。是否? 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补充:站在审计的角度,我就是想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问题补充:并约定广州市2008年第二季度的指导价为基础对超过3%的所有工程材料进行调差。这个约定能行吗?(我认为乙方采购材料的时候不一定就是在这个时间段,能否按施工期间平均价,或者按比重加权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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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和综合单价计价法是有矛盾,但我理解它的意思是这部分材料调价单独拿出来计取一笔执行即可,不在走综合单价的调整形式计取。所以这也是一种补充调整费用的办法。甲方这部分调差部分不给计管理费和利润也是合理的。 第二个问题也没有那么严重,也不是订立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做为甲乙双方的一种补充协议。以这样的协商结算也是可以的。因为你现在工程产生这样的特殊情况,所以需要灵活掌握具体补充协议。能协商解决补充也是可以的。其实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 问题三,站在审计角度也需要按甲乙上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调整结算即可。 不客气,我们相互学习探讨,寻求处理问题的一种正确思路及办法。

    2010-09-19 11:17:47 

  • 问题1:补充协议是合法的,首先双方是法人,同时广东省造价管理部门对当材料价格疯涨的问题也下发了相关处理文件,核心就是根椐市场材价的情况,双方签证补充协议,结算时就是依椐这个文件和补充协议计算,协议中的“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没有矛盾,你就按补充协议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不变,按工程量分析计算的材料消耗补差就可以了。 问题2: 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只能是说根椐省造价管理机构的文件作出合理反应,是合法合理的 问题3:这个结算要是让我审,就是这样处理,工程量按竣工图及相关现场签证资料计算,按03定额计算汇总各种材料消耗量后,按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按广州市2008年第二季度的指导价为基础对超过3%的所有工程材料进行调差。调差费用作其他费[也可叫独立费]处理。 我补充就一句,要是从合理确定造价角度出发,不应当指定按一个季度的材差计算价差,你这个项目时间这么长,最合理的办法就是按各个时期完成的形象进度,按当期公布的参考价计算价差,这样算比较烦琐,相应合理又容易计算,还是按形像进度加权平均计算,这样合理些

    2010-09-20 09:57:24 

  •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 不在原单价是改,直接找材差,材料用量*材料价差,一般材差可以取税金,看补充协议是否有相关方面规定 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此法,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不成立。是否? 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上述原因,一般情况下不能用这种方式处理,对施工单位没有什么好处,当条件不能承受时才能走此方法 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在投标预算基础上做量差,根据补充协议单独做人、材、机价差 补充:站在审计的角度,我就是想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2010-09-19 13:41:07 

  •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 你说的没有错,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然而,根据补充协议,达到条件的时候,有必须按照合同调整,那就只有将这部分价差单独列出。 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此法,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不成立。是否? 补充协议是成立的,因为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当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认为按照原合同及投标文件无法实施时,可适当签订补充协议。 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补充:站在审计的角度,我就是想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你就按照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执行审计,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有冲突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2010-09-19 11:33:26 

  • 这里约定要求是整个施工期内工程量内容的造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材料价格超过指导价3%以上的部分给你的只是价差部分,另外这部分价差应该给予记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记取其他费用,这样才是合理的解释 你所采购的价格应该事先报给甲方,包括采购价和采购数量,经过甲方确认的价格最终结算时候才有说服力!

    2010-09-19 12:17:49 

  • 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不矛盾,只是调整了材料价差,并计取税金,其他的综合单价不变,也就是说材料调差计入税金后直接加入造价中,文件跟补充协议不矛盾,因为补充协议也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综合单价*工程量+材料调差+材料调差部分的税金

    2010-09-19 12:19:14 

  • 内行内行内行

    2010-09-19 12:53:50 

  • 问题1:可以说是不矛盾,综合单价还是按都来的计算,只是对工程总量中消耗的材料量进行价差调整。 问题2:它是其它原因造成,所确定的补充协议,应该不受此约束。 问题3:用投标的综合单价计算综合总价,然后根据工程量计算出相应的材料消耗总量,这个总量乘上相应的材料价差。 补充:站在审议的角度,按上述方式处理。 “问题补充: ”价差的调整按补充合同约定一个时间段也是可以的,况且补充合同也是双方认可的约定内容。 你的悬赏分一直是在加码,有认为合适的可要采纳哦。

    2010-09-19 11:11:21 

  •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 本人认为呢这个应该是可以直接在材料调整里显示和单价么有关系的 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此法,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该不成立。是否? 本人认为这个应该是没有达到这个条件的 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本人认为那就是说这个工程的材料可以调人工可调按着文件 但是清单的综合单价是不可以调整的 补充:站在审计的角度,我就是想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

    2010-09-19 11:00:22 

  • 问题1:补充协议书中“在不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下,对工程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这句话是否矛盾?是否可行(我的理解:执行03清单计价规范,并且是全费综合单价包干,调整了材料价差,综合单价肯定是会变的)---可以这么处理:维持原报综合单价,材料差价,在费用表中另列一笔。 问题2:根据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补充的协议不违反此法。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变化了情况签订的补充协议时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问题3:如这补充协议成立,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工程?---按照原合同和补充协议 办理。还要兼顾甲乙双方的意见。

    2010-09-19 1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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