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土方反开挖计算的问题

    本工地有段一路基须要反开挖(就是因为原地面是自然回填土,压实度达不到要求,所以必须用挖机全部挖开,然后分层回压碾压到原地面标高),深有2米左右。在计算工程量时碰到一个问题 我计算的工程量包括1、挖土方2、原土回填(即利用方)3、借土回填(因为回填土经过压实后体积会变小,变小的这部分土须要借土) 但监理认为不存在借土,因为挖除的土没有弃置,全部回填了,我却认为普通土自然回填经压实后有个1.16的压实系数,应该要计算进去。 不知道各位大侠的观点如何,希望说出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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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理解的是正确的,即使挖除的土没有弃置,全部回填了,因为压实了,所以如果填到原来的标高,土方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外运土方回填,这部分土方要计算运土和购土的费用,但是回填土的费用就不能计算了,因为定额中的回填土是按照实方计算的,就是说定额中已经包括了多出来的这部分土方的回填费用,但是没有包括运土和购土--如果发生-的费用; 你这样出理应该是正确的;

    2010-09-24 22:12:15 

  • 别人都给你回复答案了,有满意的话,就采纳一下吧!我觉得只问问题不采纳答案不是很好! 我看积分说明,被采纳得人可以拿走20系统赠送积分+悬赏分! 多采纳才会有更多的人给你回复!

    2010-10-20 18:47:23 

  • 理论上应该存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但具体是否借土,应现场签证为准

    2010-09-25 09:17:13 

  • 是否需要借土应该由现场办理签证确定,不能用这种方法计算,这种计算方式缺少依据,因为原来所谓达不到要求的回填是到什么程度,或许是检测的部位不合格,也有可能是现在的施工断面小于原来的断面,那么剩土也能补充需要“借土”等等。 “反开挖处理和填缺采用借土回填,我们在工程洽商里面是定好了的,应该不会有问题,现在的问题就是在具体的量上面,就是我上面说的”“工程洽商里面”没有确定好它的系数,就必须由现场办理手续确定,计算规则又没有这个规定,如果是在结算这个环节处理,我还是那句话“缺少依据”,那么监理、业主、审计任何一个部门都有理由不予认可。

    2010-09-24 22:22:57 

  • 在计算工程量时,挖方按开挖前的自然方进行计算,回填按回填后扣减构件的体积来计算。但是在计算土方平衡时,余土外运、借土时,按定额中给定的系数进行计算。这之间一个是工程量的概念,一个是土作为材料的实际用量的概念。 我的意思是说应该有。

    2010-09-24 22: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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