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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jiahao 2010-09-25 10:45:29 | 陕西省 其他专业 | 560查看 4回答
关于甲供商混
商混全部是甲供,在购买时已经交过税金了,但在与总包单位结算时总包单位还要让再次取税,然后在税后总造价中扣除,如果是这样的话,甲方实际上是上了两次税,这样应该是不合理的,请问这个问题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是否有依据?(陕西99定额)问题补充:第一次的税金部分金额再与总包单位结算时又会产生二次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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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第一次的税金部分金额再与总包单位结算时又会产生二次取税 甲方是存在重复交税问题,按正常税务法应该是各交各的税,这和施工单位采购材料是一个道理。施工单位采购商品混凝土同样是含税金单价,结算时施工单位同样要计取税金。解决的办法只有事先约定甲供材料扣除时采用;甲供材料加税金扣除。
2010-09-25 1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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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正常!商品流通只要产生流通就会产生税,甲方买商砼,这是商品流通,需要交税!!!你们提供完成的建筑成品同样是商品流通,还得交一次税啦!!所以所有甲供材都需要取税,完后在扣除!!!要不是就是偷税漏税啦
2010-09-25 11: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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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只扣除材料费,其他的都是要取费和进入总价的。
2010-09-25 1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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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金是材料税,第二税金是建安成本税,不这样交,建设单位就成在偷税漏税现在
2010-09-27 0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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