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甲供商混

    商混全部是甲供,在购买时已经交过税金了,但在与总包单位结算时总包单位还要让再次取税,然后在税后总造价中扣除,如果是这样的话,甲方实际上是上了两次税,这样应该是不合理的,请问这个问题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是否有依据?(陕西99定额)

    问题补充:第一次的税金部分金额再与总包单位结算时又会产生二次取税

我来答 收藏  举报

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补充或更正我的问题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完善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 《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全部回答 (4)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已采纳
    第一次的税金部分金额再与总包单位结算时又会产生二次取税 甲方是存在重复交税问题,按正常税务法应该是各交各的税,这和施工单位采购材料是一个道理。施工单位采购商品混凝土同样是含税金单价,结算时施工单位同样要计取税金。解决的办法只有事先约定甲供材料扣除时采用;甲供材料加税金扣除。

    2010-09-25 11:39:11 

  • 呵呵!!正常!商品流通只要产生流通就会产生税,甲方买商砼,这是商品流通,需要交税!!!你们提供完成的建筑成品同样是商品流通,还得交一次税啦!!所以所有甲供材都需要取税,完后在扣除!!!要不是就是偷税漏税啦

    2010-09-25 11:18:33 

  • 甲供材只扣除材料费,其他的都是要取费和进入总价的。

    2010-09-25 10:46:29 

  • 第一税金是材料税,第二税金是建安成本税,不这样交,建设单位就成在偷税漏税现在

    2010-09-27 09:00:26 

如果没找到您想要的答案,试试直接提问吧!

我要签到

天降福运!积分,经验值等福利在等着你哟,快来签到吧

热门搜索: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