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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建筑装饰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投标报价及设计均为施工单位自主报价和自己设计,但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据实结算,说:投标时时间紧,我们是按方案投的标,有些考虑不周。 您说,这样的理由能站住脚吗。如果站得住脚,当初招标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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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王,你好! 非常感谢您提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结算方式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是否按实结算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再次感谢您的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若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共同进步。

    2010-11-11 16: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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