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提问请问,对霸

    请问,对霸王条款,在纠纷阶段如何找到支持?例如,招标文件规定的无论法律法规如何变化都不调整,此规定是无效条款吗?还有,对于工期较长的合同,招标人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格人工费怎样变化都不调整;此条跟合同订立的根本原则公正公平相矛盾,如何解决?此问题属于招标方的普遍现象,请问如何规范市场?希望尹贻林教授及相关专家能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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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进,你好! 非常感谢您提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第一、依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显示公平条款的论证十分困难,因此,接受了霸王条款的一方,其权利往往无法得到合理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损失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二、招标文件中规定无论法律法规如何变化都不调整不属于无效条款。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协商一致的,可以采取或修改合同条款,或约定变更调价。 第三、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不调整不违反公平原则,如果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规定不调价,导致承包人明显处于“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地步,则可以依据《法释(二)》二十六条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虽然承认了情势变更,但材料价格涨跌一般难以达到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往往难以适用。建议您利用以上文件和业主协商,争取和业主达成一致意见,不要轻易起诉。 第四、目前,招标方的强势地位表现明显,但是承包商可以通过把握以下方面保障己方利益: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建字[2004]369号文件)中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不要轻易签订此类合同。同时,固定总价合同并不是不可调整,而是在风险范围内固定总价,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当出现风险范围外的风险时,是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 (2)即使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当施工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有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时,承包人可以通过变更、索赔的方式获得补偿。同时,承包人可以抓住发包人在某些方面违约造成自身损失(尤其是通货膨胀引起的损失)或延误工期,提出索赔。 再次感谢您的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若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共同进步。

    2010-11-11 16: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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