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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 2010-10-12 09:58:48 | 贵州省 计价软件GBQ4.0 | 1422查看 1回答
赶工费的记取
赶工费的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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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原则上不得小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70%。赶工费是指的是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在国家定额工期的85%以内的原则上不计赶工费,小于国家定额工期85%时,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清单控制价(拦标价)时,可按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4.60%计算。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要记取,在措施费里面插入一项措施项目,输入金额和费率就可以了。
2010-10-12 09: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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