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变更的问题~

    因为工程发生变更,于是我们请造价全过程控制的咨询公司协助我们对变更产生的新的综合单价进行核价,那么在变更核定单上面经各方签字并认可的综合单价是否在竣工结算的时候就可以直接采用了?还是只是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而在结算时要重新认定? 我的理解是该综合单价可以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而结算时也不需要重新核定,因为咨询单位已经在变更发生的时候核定并经几方认可。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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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签字的综合单价应该作为结算依据,竣工结算时不能再进行调整。因为签字认可了的东西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认可文件,不管它的过程是什么样的,结算时都应按此执行。结算是依据有关的文件来进行核实相关的内容,而不是对已经认可的东西的复核。

    2010-11-15 10:10:01 

  • 你的理解是对的,在变更核定单上面经各方签字并认可的综合单价在竣工结算的时候就可以直接采用了,不需要要重新认定。

    2010-11-15 09:57:48 

  • 是这样的,你这种情况相当于在施工过程中已经经过几方同意已经确定了

    2010-11-15 10:05:13 

  • 考虑太多,变更后更方认定的综合单价本身就是对前面的遗漏进行完善和补充,应该作为结算依据,没必要再次签订认可!

    2010-11-15 10: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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