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抗力损失分配

    首先我的角度是第三方(即事务所),现在是审计工程结算,现在问题是施工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根据我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不可抗力损失的规定(但是本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没有这一条): 1、永久性工程,包括已运到工地的工程材料、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损害的修复、现场清理,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看守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相关费用。 6、承包人的施工机械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所以施工单位的窝工、机械台班闲置费,周转材料租赁费应该有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进行索赔。但是业主方有对以施工单位的窝工、机械台班闲置费、周转材料租赁费进行了确认,即损失费用由业主方和施工方各承担一半,而且施工合同中有一条是“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是“协商”解决。 现在这事把我搞糊了,我现在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进行审计,对这笔费用是确定还是直接砍掉,有没有什么这方面的文件规定?或者权威部门的解释?请各位前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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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方有对以施工单位的窝工、机械台班闲置费、周转材料租赁费进行了确认,即损失费用由业主方和施工方各承担一半, 既然有这样一条,就应该按照这样一条执行;

    2010-11-28 13:07:42 

  • 问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

    2010-11-28 13:09:06 

  • 可以参照以上进行结算

    2010-11-28 14:27:46 

  • “业主方已对施工单位的窝工、机械台班闲置费、周转材料租赁费进行了确认,即损失费用由业主方和施工方各承担一半,而且施工合同中有一条是“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是“协商”解决”,因此这种情况应予以认可此笔费用(因为甲方予以认可了同时合同未规定不应计算此种情况发生的费用,则应认可此笔费用)!

    2010-11-29 11: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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