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单规范应用中的问题

    合同是在08规范实施前签订的,其中的风险材料在正负10%以内不作调整,08规范风险定为5%,能否用08规范中的条文结算?结算时是否能按08新规范规定来调整材料价差?招标时指定的材料价差应取哪些费用?谢谢同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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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在08规范实施前签订的,其中的风险材料在正负10%以内不作调整,08规范风险定为5%,不应该用08规范中的条文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招标时指定的材料价差应该计取价差和税金; 08清单实施后,03清单并没有废止了,按照03清单招标的工程还是有效的; 招标时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出现很大的错误应该作调整,但是不是按照08清单调整,还是应该按照03清单调整的; 如定额管理部门发部人工费调整,那么对原合同是 有效的,这个也是和08清单没有关系的;

    2010-12-03 03: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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