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中的材料价格调整

    招标文件已附了专用合同条款,内已规定了土建工程仅可对钢筋及砼进行调差(±10%才调),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也没对此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但现在中标后准备签合同时,中标单位提出现在物价上涨得很厉害,要求钢材进行调差,他们提出根据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人工、材料、设备均可调价,且材料、设备单价发生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就可调价。 请问,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还是按计价通则的规定进行确定合同价(即结算时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给不给中标单位调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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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应该是合同的一部分,﹢﹣10%调整甲乙双方都有风险,中标单位反悔没有理由。如果中标单位坚持调整可以似同未相应招标文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选择第二中标人。

    2010-12-14 16:51:40 

  • 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 ±10%以内不调差,只有超出±10%才可以调差。

    2010-12-14 16:41:32 

  • 我认为是按照投标文件所约定的条款来结算。因为这样才可以做到风险共担的原则。

    2010-12-14 16: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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