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时清单量与定额量的问题

    公司预算部在投标组价时清单工程量等于定额工程量(注:清单工程量是甲方给的工程量),现在我们项目部进行结算时,清单量是清单计算规则的工程量,定额量是定额计算规则的工程量。可是审计提出投标时我们是定额量等于清单量,现在还要求定额量等于清单量。这样量上就有了差距。 请问:审计这样要求对吗?如何推翻审计的说法。

    问题补充:结算时因为工程的变化,新组价的清单项也要定额量等于清单量租价吗?可不可以正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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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清单量没有超过你们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就只能按清单量考虑。定额量是投标人自己组价的内容之一,属投标人的自由竞争范围,因此,审计的做法是对的。清单结算时,按清单的计算规则计算清单工程量,不再考虑定额工程量。

    2011-01-06 10:36:38 

  • 审计这样要求是对的,因为清单是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除非是清单量不对,但就算清单量不对你就应该在投标报价之前就跟甲方书面提出。

    2011-01-05 09:25:09 

  • 审计说的完全正确,咱们是同行。在这方面深有体会。 一、无理也要狡辩。 二、能否重组清单,重报清单单价。这要看合同约定。 三、争取甲方的支持和同情,甲方如果能够同意,审计是可以放松的。 四、在对量中放宽尺度,争取损失更小。 五、其他,你自己再想办法吧。

    2011-01-05 08:37:00 

  • 如果项目清单描述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一般是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的,除非项目清单内的内容发生大的变化,主要是做法改变才可以允许调整,如果主材变化导致做法变法可以组价,如果只换主材也不用全动,只替换主材即可——因为综合单价还牵涉许多系数的取费,不可以乱调的。

    2011-01-05 08:56:05 

  • 审计说的是对的。你的量就是按照清单量。具体定额和清单的工作程序有区别可以体现在价上

    2011-01-05 0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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