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时对变更的措施费等的要求

    我们在做工程结算,现在遇到问题,合同中规定工程变更结算时对其措施费、规费、利润不予记取。现在,我们想要这部分费用,业主单位提出合同规定,所以不记取。请问我们可以争取措施费和规费利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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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那么竣工结算这部分就不能计算了。 “我们提出合同约定(措施费、规费不予记取)违反清单计价规程的规定,各位,我们的这个理由是否成立?”“我们理解,按照08清单规范要求,措施费、规费在结算时应据实结算,包括变更中的。”在施工中合同的约定是要执行的,作为施工单位也算是“弱势群体”吧。除非是到仲裁或者上法庭。

    2011-01-11 15:15:04 

  • 这个问题应该在施工中提出来啊,到现在提太晚了

    2011-01-11 16:27:32 

  • 08清单规范条款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既然合同中已有约定,那这就没有办法了。 首先规费和税金是属于不可竞争费,必须按照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来报价,结算时不予调整,既然当初报了价,现在结算的时候,甲方就有理由相信你当初报价的时候就是按照相关规定报的价,现在你却说这部分报价报得少了,甲方肯定就不予受理了。 对于措施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不予调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实际的发生的措施费,当然也要有书面的依据(监理的现场签字)去向甲方追加这部分的措施费,但是现在合同已经约定了措施费不予调整,而且施工单位也在合同上签字了,就表示认可措施费不予调整这条,如果不认可这一条,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提出来的。现在就晚了!

    2011-01-16 1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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