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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rk 2011-03-15 11:33:32 | 吉林省 其他专业 | 1814查看 7回答
关于措施费包干
招标文件说明: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措施项目费不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和工程数量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投标书组织措施费里有“缩短工期措施费(缩短工期10%以内)”这一项,并计取了费率。 施工单位并没有按照计划工期完工,延迟了竣工日期。 问题:请问结算时该项缩短工期的组织措施费是否需要扣除?(请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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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应该要扣除,因为缩短工期措施费只跟施工时间的长短有关,而跟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和工程数量的变化无关,既然现在该工程未能按照计划工期完工,那么该项费用就不能计取,这跟合同没什么冲突!
2011-03-15 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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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来分析,结算时该项缩短工期的组织措施费可以不扣除。但是要承担延迟了竣工日期的罚款。也可以只扣该项缩短工期的组织措施费,而少承担延迟了竣工日期的罚款。
2011-03-15 11: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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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来分析,结算时该项缩短工期的组织措施费是不需要扣除的,因为:一、招标文件说明: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措施项目费不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和工程数量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二、缩短工期的组织措施费包含在报价内了;三、投标书组织措施费里有“缩短工期措施费(缩短工期10%以内)”这一项,存在问题,施工单位投机取巧,误导用词,“缩短工期10%以内”也包含不缩短工期的含义。工期没有按照计划工期完工,延迟了竣工日期,可以按合同要求的竣工日期,索赔工期延误费。
2011-03-15 2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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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要扣除,还得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我们这工地有这种类似情况
2011-03-15 20: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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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时该项缩短工期的组织措施费不做调整。因为“措施项目费不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和工程数量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011-03-16 13: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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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分析,要扣除,还要追究延误工期的处罚
2011-03-16 16: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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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招标文件说明‘措施项目费不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和工程数量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那当然不能调了。投标措施里施工单位考虑了缩短工期的风险这是可以的。 2、工期延误,可以依据招标文件中对合同工期延误的条款进行索赔。
2011-03-17 1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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