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差及综合单价

    信息指导价及价差处理 我在四川某工地,土建施工中标单位以对建筑安装部分做了清单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按照09清单计价定额及2010年12期信息指导价为材料价基准,以后涉及价格风险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现有一部分室外道路要增加给该施工单位,但该部分原投标无报价且无可参考综合单价。施工从2011年2月开始,要求3月底完成。现施工单位提出路基石市场价格超出信息指导价较多,经各方共同考察,属实。 现就材料单价签认存在两种意见: 1、以各方考察确认的市场价并依据09清单定额组成综合单价(当然,如以后还存在和本次确认的单价有价差,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依据合同进行处理); 2、以2010年第12期信息指导价组成综合单价,该次考察的市场价同信息价的差按照价差的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抛开有利那方不说,就其合理性来讲,我认为第1种办法比较合情理,如按照第2种处理办法,我认为同清单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的调整相矛盾,涉及材料品种引起的价格变化导致的综合单价调整之一说法就不存在了,而且任何涉及材料价格变化的综合单价调整都先绕到信息价,在通过价差绕回来;另外我理解,价差是指已经报出的价(固定)同以后市场波动(活动)的差,不是市场价和指导价的差。即指导价对指导价或市场价对市场价的差,价格风险只有在做出定价(投标报价)的承诺后才有,没有报或确定就谈不上风险。 第2种思路我第一次遇到,我认为是混淆了价差的概念,请问大家的看法?到底哪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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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增加的工程并不在原投标内,材料价格也无从考究,只能市场询价后 找甲方批价进入结算

    2011-03-21 21:07:17 

  • 这个问题你理解的正确,但是有些时候甲方就是用某种条件来制约,没有办法的!对于施工单位只要不赔钱就行,总比价差都不给你要强很多

    2011-03-21 21:06:43 

  • 我也认同第一种出来办法,比较明了,操作也简单,第二种太麻烦,调两次价差没什么意义

    2011-03-21 2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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