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业 税金

    听同事说建筑业的税率从3.413调整到3.447了。 可是一直找不到相关的文件。 哪位师傅能够帮忙给找下。 另外能否告诉我,这些文件一般都在哪里发布。 我在造价信息网上和建设厅网站上都没有查到。 谢谢大家了。我是河南省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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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后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变化的通报 (豫建设标[2011]16号) 各省辖市(含扩权县、直管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豫财[2011])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为此,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变化情况明确如下: 1.纳税人在市区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77%计取。 2.纳税人在县、镇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13%计取。 3.纳税人不在上述范围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284%计取。 以上税金费率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附: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综[2011]4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5日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 第五条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证。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省级和市县(市)按5:5比例分享。省辖市和县(市)流程部分分享比例按属地原则划分,县(市)区域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留归县(市),省辖市辖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由省辖市确定市和区的分享比例。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纳税入库手续时,应在税收票证的规定栏目填写省、市、区(县、市)应分享的比例,由国库部门按级次划分。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快,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4-12 18:09:52 

  • 税金没有改变,还是3.413%,在当地税务大厅或大厅文件处可以查到

    2011-04-12 15:51:19 

  • 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05]258号 日期: 2005-05-30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8号)已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我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中税金与之相符,并与2004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房屋修缮(古建筑明清分册)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费率统一,经测算,现对2003年颁发的(冀建质[2003]第115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中的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2003年颁发的(冀建质[2003]第115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中的税金费率同时停止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1-04-12 15:54:41 

  • 直接电话咨询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好了;

    2011-04-12 15:54:01 

  • 还是应该 在这两个网站找。你切换到建筑法规的界面,搜索。

    2011-04-12 15:51:35 

  •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一)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   第一,国税函[2010]156号重申国税函[2010]39号中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仍是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所需遵循的基本精神。   第二,不就地预缴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范围缩小。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变化可以看到,总机构直接管理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排除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外。   第三,规定了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比例和方式。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样的调整一方面坚持了法人所得税制的原则,另一方体现了税源地利益要求。   (二)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明确   国税函[2010]156号分三种情况,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了明确: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纳;(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国税函[2010]156号对明确建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主体、附送资料、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时间作出了规定:   (1)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建筑企业在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地区经营,其具体的征收办法还要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   (4)国税函[2010]156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建筑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影响。

    2011-04-12 16:43:11 

  • 我是郑州的,信息是真的,文件是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网上没有公示,3月初河南工程造价信息网发了个文件扫描,以弹出小窗口告知了。下面的链接可以看看http://www.cecn.gov.cn/NewView.asp?id=2457

    2011-04-12 16:38:41 

  • 支持上面的回答……

    2011-04-12 19:35:12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bc756b0100rh3g.html 红头文件

    2011-04-12 21:08:04 

  • 是真的,可以在河南省造价工程信息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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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13 08: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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