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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2011-05-07 15:04:17 | 湖北省 其他专业 | 595查看 10回答
请大家帮忙分析案例
某工程: 1、固定总价合同; 2、风险以外调整方法: 如下材料价格可进行调整:钢筋、商砼两种材料在主体施工期间;水泥、大砂两种材料在粉刷施工期间,如遇涨价或降价,则根据当地建委价格信息公布的信息价按施工进度平均后与2009年第三期发布价相比,超过10%增加材料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50%,减少的材料费甲乙双方各收益50%,只调材料价,不涉及其他费用的调整。其他材料不在调整之列。 3、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工程量增减幅度在5%以内,仍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超过5%时,其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的基础上降低5%; 4、暂估价按认价单执行差价; 请大家来讨论: 1、假如材料价格平均后与2009年第三期发布价相比,超过了10%,调整材料差价的计算基数是投标预算材料分析后得出来的材料用量?还是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分析出来的材料用量为计算基数?(本人认为是投标预算材料分析出来的用量,原因为此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 2、“只调材料价,不涉及其他费用的调整。”对这句话,大家如何理解,难道税金也不计取吗? 3、本工程为框剪结构,砌体部分所消耗的水泥、加固筋能算到主体施工期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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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1.是以竣工结算时分析出来的用量,虽然固定总价,也是要按照竣工材料用量的。 2.意思就是只调整材料价差,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税金应该计取。 3.砌体消耗的水泥加固筋 ,应该计入主体施工。
2011-05-07 15: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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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以竣工结算时分析出来的用量,虽然固定总价,但是还有设计变更和签证的 2.意思就是只调整材料价差,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 3.砌体消耗的水泥加固筋 不得计入主体施工
2011-05-07 15: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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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认为应该这样解决:应该按投标预算材料分析出来的用量,来确定。因为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没有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是一个固定概念。这个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总价合同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按风险以外调整方法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的约定)计算的价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材料用量的材料价的调整不在范围之内。 2、意思是只计取材料价差,不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与税金应计取。 3、主体结构包括以下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砌体工程、”所以砌体加固筋与水泥应计入。这可以在质量验收规范中查到主体结构的概念。
2011-05-07 16: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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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材料用量按竣工结算的量,因为超过5%以外的需要调整,这些项目也需要进行材料调价,如果这调整部分没有可调材料价格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第二、正常来说所有费用都应该取税金,合同这样约定,双方也同意了,材料价差就没有费用可取了,应执行合同约定 第三、砌体部分所消耗的水泥、加固筋算到主体施工期间内,砌体也属于主体工程
2011-05-07 16: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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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资料都有规定去看看就明白了
2011-05-07 17: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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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共享资料里搜索吧
2011-05-07 17: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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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价格应该是调整结算时的超过5%以外的量,应以签证为基础 2、价差只取税金,其他不涉及 3、砌体部分算作主体工程,故应包括此部分水泥及钢筋
2011-05-08 08: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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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以投标预算的材料用量进行调整;结算时只有增减在5%以外的量能调整,且此涉及综合单价的变化。 2.甲方的意图明显是要求只记材差,不计任何费用,这有违政策法规属于无效条款,应该据理力争,要求计取规费税金。 3.砌体施工属于主体结构,但合同条款只注明主体期间只调砼,加固钢筋可以参与调差
2011-05-08 10: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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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应该以投标预算的材料用量进行调整;结算时只有增减在5%以外的量能调整,价差只取税金.
2011-05-08 13: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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